摘要:“法律人格擴展論”“人工智能發展論”“有限人格論”是人工智能法律主體理論的三大論據.針對這些論據.可對人工智能法律主體理論展開批判.首先.在法律人格理論層面上.“法律人格擴展論”的主張不合法理.法律人格發展至今始終是人類中心主義的.自然人的內涵外延無法涵蓋人工智能.法人亦與其背后的自然人密切相關.其次.在人工智能技術層面上.“人工智能發展論”的幻想不切實際.現階段人工智能雖具自主性.但不具意識、意志和理性.對未來人工智能的科幻想象亦絕不能成為法治的注腳.最后在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制度構建層面上.“有限人格論”的設想無法操作.其無法解決具體制度設計中的矛盾.無法實現法律的作用.且不當轉移了責任風險.最終將有害于人的權利保障.因此.人工智能無法成為法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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