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智慧法院建設中的戰略合作開啟了人民法院與科技企業全新的合作模式.它是基于“科技理性”與“法律理性”深度融合之需求的必然選擇.比較來看.智慧法院語境下的戰略合作同PPP模式、政府采購以及共建智慧城市存在差異.具有靈活性、平等性和公共性.內容上.戰略合作主要致力于事實認定的精確化、法律適用的智能化和司法裁判的合理化.但戰略合作不僅使得個人信息權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進一步加大.也容易導致成文法和判例法思維的混淆.且“大數據+司法”本身的科學性也有待商榷.有鑒于此.一方面應建立數據風險分配機制.對法院、合作企業和普通民眾分別適用“透明原則”“有限原則”和“尊重原則”.另一方面則應不斷優化智能司法裁判機制.通過戰略合作提高數據采集、數據分析和數據結果應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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