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實踐中,公司瑕疵擔保現象頻發,課以債權人審查義務既符合商事交易習慣,也有利于規范公司擔保行為。在公司對外擔保中,債權人承擔審查義務既有合理性,也具有可操作性,同時還附帶助力中小股東利益保護的疊加功效,是公司對外擔保制度中各方利益沖突的平衡器。債權人的審查義務本質上是一種充分注意義務,審查范圍應適當擴張,但僅限于形式審查,并且應與債權人的審查能力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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