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繼承編應當對打印遺囑設置更為嚴格的條件,除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尚應在打印遺囑的每一頁上要求遺囑人、見證人簽名并注明日期。應明確規定口頭遺囑的適用范圍,同時允許見證人使用書寫之外的記錄方式。在見證人無法覓得的情況下,允許遺囑人運用現代通訊方式將其遺愿告知見證人,以給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訂立口頭遺囑提供更多的使其有效的方式。應對錄音遺囑的具體見證程序和內容予以完善,制作錄音遺囑時遺囑人、見證人應分別口述自己的姓名、性別、籍貫等身份信息以及錄音遺囑的制作地點、時間。密封遺囑既具有自書遺囑之私密性,又具有公證遺囑之強證據力,而且密封遺囑如不具備應有的形式要求,尚可轉換為其他遺囑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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