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未成年人是社會弱勢群體,其身心發育尚不健全,沒有完整的分析和判斷能力。允許未成年人作為死亡給付保險的被保險人極易引發道德危險,因此,必須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機制防范此類危險的發生。我國《保險法司法解釋三》從投保人主體調整與同意權行使方式修正兩個方面進行了完善,但仍面臨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空洞化、未成年人自身作為被保險人防范道德危險的立法旨意落空等問題。總結各個國家與地區有關該問題的學理論爭與實務經驗,較為可行的解決路徑是:禁止非近親屬監護人為未成年人投保死亡給付保險,只準許未成年人的父母與近親屬監護人投保,同時建立投保人與行使同意權人分離的制度。另外,可以兼采保險金額限制與投保年齡限制作為輔助的道德危險防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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