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屬于司法行政范疇的司法輔助事務,司法機關應在依法行政的維度內,以"成本—效益"的管理體制,通過人員與設備的整合和調配在法定程序方面達致高效,以集約化間接促進司法公正。無論內部管理體制方面對"事"的行政事實行為和對"人"的內部組織人事管理行為,還是外部管理體制方面的正當程序義務的履行(送達)、行政確認(鑒定)、行政強制(保全)和執行,均應根據法律授權型與行政助手型、可否行政委托之分類并結合信賴利益保護等,明確各項司法輔助事務中輔助人員應配置的相應權力,以構建法治化的集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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