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單位犯罪的"單位"之所以能夠成為犯罪主體,是因為其有獨立的人格,處罰單位可形成犯罪的抑制與預防功能,以及刑法不得忽視法人實在論的公共政策命題。基于此,應當承認一人公司可以成為犯罪主體。鑒于我國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罪刑標準大多差異懸殊,為防止自然人不當減免刑事責任,在部分場合應當否認單位犯罪人格。單位人格否認的刑法教義學根據是間接正犯理論,即自然人利用無犯罪故意的"工具"單位實施犯罪。單位有無被自然人作為工具加以利用,判斷的關鍵是有無形成獨立的意思,判斷的資料是單位的財產、業務與人員是否與控制人出現混同,以及有無單位守法文化、是否制定了單位適法計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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