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學者對報告中“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這一段話格外關注,特別是重點突出保護人民人格權,具有極為重要的價值。而人格權商品化又是人格權法中又一值得研究的課題。在市場經濟深入發展與媒體日益發達的社會背景下,人格權商品化現象層出不窮,人格權財產利益逐漸凸顯。但我國在立法及司法方面仍未對人格權商品化現象進行系統規范。在立法與司法解釋缺位的情況下,利用既有規范對新型權益提供保護還是創設一種新型權利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通過對美國二元模式與德國一元模式的比較分析與借鑒,在厘清人格權權利性質的基礎上,堅持既有的權利體系及精神利益與財產利益的同一性。在構建人格權商品化具體制度過程中,應對人格權商品化行為進行合理限制,確立人格權商品化授權許可使用機制并尋求侵害人格權財產利益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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