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被稱為“史上最嚴格”的個人數據保護法案,其繁雜和嚴格的條款將提高智能產業的合規成本,制約智能企業的業務開展,影響智能傳播的技術創新。我國立法部門必須考慮擴大數據保護的域外效力,數據機構盡快為智能傳播產業建立適應GDPR的配套機制,各智能傳播平臺應熟知GDPR相關條款并采取針對性合規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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