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規劃是國家干預經濟的一個重要途徑。政府的行政規劃權力如何受到控制一直是一項難題。從社會系統論的視角,規劃是政治系統與經濟系統這兩個功能分化的社會子系統之間的運作耦合,將規劃納入行政法規制對象的范圍,是由運作耦合向結構耦合的轉變。我國內地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未直接將行政規劃納入受案范圍,公眾參與程度不高、缺乏具體的行政規劃程序等問題是目前行政規劃法治化的重要阻礙。我國香港特區灣仔填海案和中環填海案兩起海港規劃案,體現了香港特區法律體系對于行政規劃嚴格的程序規制和公正的司法監督。可以借鑒我國香港特區對行政規劃的法律規制,從行政程序和司法監督兩個方面完善內地行政規劃的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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