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障公共配套的規范落實是城市開發和城市更新的重要內容,而開發商義務制度常被用來解決這一問題。這一制度在我國的城市建設實踐中已經大量使用,卻仍沒得到深入研究。以深圳為例,探討其城市更新過程中開發商義務制度的由來與演進,并選取大沖項目和湖貝舊村項目進行實踐分析。研究表明開發商義務制度的使用,減輕了政府在城市更新中的行政成本,幫助政府克服了土地整理的障礙,逐漸有效落實了城市更新中的公共配套問題。這一制度在深圳市推行城市更新的過程中不斷得到完善。深圳的經驗,可為國內其他地區通過開發商義務制度推動城市建設和保障公共利益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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