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與城鄉規劃法需要在城市生活時代緊密銜接起來,以有效應對規劃犯罪行為.但是,對于規劃法益的保護,我國既沒有真正的行政刑法,刑法也始終沒有分化出對其的獨立對應性罪名.從法益保護立場出發,我國城鄉規劃的法益格局已經發生變動,現有刑法的一般罪名和非對稱性罪名并不能有效評價和懲罰規劃法益侵害.刑法機能不僅需要完善規劃犯罪案例指導,而且有必要進行刑事立法修訂.在進行規劃犯罪的刑事立法修訂時,應當同時考慮設定獨立的規劃罪名,以及借助相關既定罪名實現規劃犯罪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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