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溫州退房潮提出了效率違約理論難題。撥開效率違約理論的迷霧勢在必行。《合同法》、司法實踐以及學界通說都否定了效率違約理論的一般性地位。事實上,基于賠償不足、創造信息難題、增加新交易成本、不利于優越談判方等問題,效率違約理論并不能實現其賴以為憑的效率,同時違反道德性、忽視商事實踐、錯誤解讀約定違約金自治性安排的意義等。基于現行法而做出的判決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是統一的,若基于效率違約理論裁判,對個案中違約方有利,其社會效果往往是對違約方不利且增加訟累和交易成本,有損交易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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