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創新往往是出于現實法律制度的實施與公共利益需求的矛盾而產生的,但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合理性"過程中,面臨著與既有法律制度"合法性"的張力,從理論意義上,這源于"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當性"數個概念在價值取向上的沖突。將法律制度作為一個重要變量加以考察,可以看到:政府創新與技術創新以及一般意義上的制度創新有不同的運行邏輯。并且在這一邏輯之下,改革創新合理性與合法性之間的張力存在三種不同的模式。地方政府的改革創新行為可以通過一定的機制設計平衡三大要素之間的張力,進而實現公共利益導向的合法性、合理性與正當性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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