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自動化決策算法的廣泛運用,民事主體因受'信息繭房'裹挾正在喪失信息獲取自主權。同時隨著算法預測性使用功能的不斷強化,民事主體隱私安全和發展平等權也日益面臨著被損害和被剝奪的風險。規制這些算法問題,一方面需要以歐美為鑒,從大數據規范收集和利用著手進行源頭治理;另一方面需要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及時增設數據被遺忘權、更改權,并創設算法安全委員會,由其集中負責計算機源代碼披露和算法解釋、審核、監管工作。此外,為全面防范、懲戒算法侵權行為,還需通過立法確立算法侵權責任機制。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