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下我國刑法應對日益嚴重的網絡犯罪,采取的主要手段是通過"探究社會秩序的客觀精神"以謀求對"社會現實的客觀評價",在所有刑法解釋方法中,刑法客觀解釋輕易獲得了優位權。然而,法律的形式主義與概念主義傳統固然有其缺陷不能否定,以擴張為導向的刑法客觀解釋導致"客觀解釋等同于擴張解釋",形成了網絡時代刑法網絡治理的入罪化,并造成法律公權力對技術性網絡空間自由的傷害,對網絡時代公民自由權利的忽視。針對網絡空間層出不窮的新型違法犯罪行為,應警惕客觀解釋論的過度使用;結合主觀解釋論的法治基因優勢,宜以"主觀的客觀解釋論"重新塑造網絡時代刑法的客觀解釋論,即在網絡犯罪的解釋適用中,以客觀解釋為基礎,同時其解釋不能超出"刑法條文的語言原意"之范圍,以主觀解釋作為客觀解釋之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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