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必須敏感地應對網絡時代的各種變化。但是,面對網絡時代的新型犯罪時,能夠通過刑法解釋路徑予以應對的,就不需要采取刑事立法路徑。在采取刑事立法路徑應對網絡犯罪時,沒有必要也不應當制定所謂"網絡刑法";當下應當在刑法典內,分別采取增設條款或者在既有條款中增設行為方式與行為對象的立法模式規制新型犯罪。在增設新罪時,必須堅持法益保護主義。作為刑法保護對象的法益,其內容總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其中,有些利益以前沒有受到刑法保護甚至沒有被認為是一種利益,現在需要由刑法保護時,就成為一種新型法益;有些已經受到刑法保護的傳統法益,在網絡時代增加了新的內容(利益),外延發生了變化,且受到了新的侵害;有些利益原本屬于傳統法益,國外刑法與舊中國刑法都予以保護,但我國現行刑法沒有予以保護,且這種傳統法益在網絡時代受到了新的侵害。以上三個方面,都是網絡時代的刑事立法需要高度重視的內容。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