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重大性”是認定內幕信息的核心要素,《證券法》對內幕信息“重大性”采取“價格敏感性標準”。然而,證監會在執法過程中未能嚴格遵循立法精神,在實踐中存在雙重標準的現象,加大了內幕信息認定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另外,證監會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內幕信息的認定思路也有待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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