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稅式支出成為政府用來激勵科技創新的一個重要手段,我國已建立以支出為基礎的研發投入稅收抵扣、以收入為基礎的技術轉讓稅收優惠和綜合性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等全方位的激勵制度。然而,稅式支出激勵制度并未達到預期目標,出現專利量多質低、稅收不公平與增加稅收成本等弊端。究其原因,從組織理論分析發現稅務機關實施的激勵科技創新稅式支出制度難以平衡專業性和協作成本。盡管如此,激勵科技創新稅式支出制度也不能簡單地被廢除或用其他非稅激勵手段如知識產權或財政直接支出所替代。任何激勵手段都存在缺陷,需要稅式支出與其他激勵制度之間混合適用、相互配合、取長補短。從立法的角度看,我國應在稅式支出的稅收法定、逐步納入預算法調整、注重考量專利質量和加大查處稅式支出欺詐行為力度4個方面規范激勵科技創新的稅式支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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