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地方立法吸收民間規范可以增強地方立法的可接受性,但這只是民間規范與地方立法關系的一個面向。民間規范作為一種制度性事實具有認識論上的客觀性和本體論上的主觀性,地方立法對民間規范應采取多元的方法應對。地方立法對民間規范不僅要認可與吸納,還要發揮其能動性,運用立法審查權對民間規范進行創造性轉化與修正。這樣既有助于保障地方立法的科學性,也能促進民間規范的可持續發展。制度性事實理論也闡明了民間規范自然淘汰與更新的過程,地方立法應當正確對待某些民間規范的自然消失,更多地關注其對民間規范的規制和促進新的民間規范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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