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類已經步入風險社會,預防重大風險是當代中國治國理政'底線思維'的要求。憲法是各種社會子系統的統一規范平臺與鏈接,必然要求國家肩負起風險預防的義務。風險概念在憲法教義學上可以通過區別'危險'概念加以建構,中國憲法文本中蘊含七種不同領域的基本風險形態。憲法上的預防義務是國家保護義務的拓展,其在中國憲法上則有人權保障和國家現代化建設的雙重需要。中國憲法上的風險預防義務規范體系包括'監測-評估-控制''反思-協調-學習''處置-轉移-分散'和'完善-發展-容忍'四種規范形態。風險預防活動必須接受合憲性審查,以防止國家濫用剩余風險的分配權或借助預防侵犯公民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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