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即時解雇的事由,其中第六款規定負刑事責任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雇.該條款看似標準明確,便利法院裁判,但實則為用人單位濫用解雇權提供了可乘之機,使勞動者處于惶惶之中.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該條款的程序上未有解雇期限限制;“一刀切”設置未盡合理;工會監督未落到實處等.為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就業權,有必要圍繞程序上設定時間期限、引入比例原則、加強工會監督等方面進行針對性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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