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民法學體系化的解釋論準則,傳統租賃權對抗效力解釋論的三種模式中,移轉不能的物權法模式存在外部體系性圓融缺陷,契約地位法定概括承受的債權法模式與有條件的權利競合模式除損害民法的外部體系性外,亦扭曲了其內部體系。不遵循體系性準則的民法解釋論不僅損害民法的體系性,對于實質的權利義務分配亦將產生深刻影響。三種模式中,物權法模式是對體系性造成損害最小的解釋論模式,但宜以物上之債的解釋方案取代移轉不能的物權化解釋方案,并對其予以局部修正,使租賃權對抗效力的解釋論回歸民法體系性的自覺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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