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雖然將“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定位為“權利”具有方向上的正確性,但其最終的證成則需破除諸如“社會主義”“公有制”等諸種觀念與制度的迷霧,而這些迷霧均與“集體”這一概念相關。對“超越社會主義”分配與保障功能的理解,就會將政治及權力因素從“集體”中排除;對“公有制”的反思性理解,既可以將“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區分開來,又可進一步確證“集體”的私法屬性;在產權類型結構上,通過對“國有產權”和“集體產權”相互關系的闡釋,就能夠解釋“集體產權”的私法功能,從而使“集體”私法屬性更加純粹。當籠罩在“集體”身上的迷霧被驅散時,可以發現“集體”的外觀形式具有多樣化特點。在“集體”的憲法意涵得以漸進闡明的基礎上,可以認為“憲法制度空間”乃為“土地屬于集體所有”這一憲法規范的基本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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