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律師懲戒制度在規制律師職業行為中起著重要作用,但是對于律師消極怠工或能力不足導致的"無效辯護"和"熱忱辯護"異化等現象作用甚微。律師懲戒制度如何完善,將影響著律師行業發展的品質。建國以來,律師懲戒制度的發展是一段去行政化的歷程。總結我國懲戒制度的特點并借鑒域外經驗,律師懲戒制度的發展趨勢應當是律協主導的行業監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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