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于2012年2月,2016年全面實施,2016年12月30日標準中數據有效性統計方法進行了調整,表明《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在數據有效性設置方面存在不當,有必要對該標準有效性設置規定進行研究和探討。本文通過對1個城區6個監測點位年度數據統計,展開有效性數據完整性獲取量的檢驗分析,結果顯示:在本區域,空氣質量標準對月度數據完整率設置過高,月均值的完整性獲取量的設定,可以從至少27d放寬到至少2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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