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基于對股權轉讓糾紛問題的研究,分析了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性質,對理論及實務中存在的有關合同效力的學說進行了對比研究,研究表明:在我國形式主義股權變動模式下,采用"生效說"更加合理,再加上在股權變動環節稍加控制的制度設計,既可以使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得到保護,又能使股東以外受讓人通過違約責任制度得到保障,能最大程度上達到股東之間、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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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稱:甘肅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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