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從表現形式上看與人類創作的作品相差無幾,但究竟能否作為作品進行保護,則要從其創作原理及創作過程入手進行分析,目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運用算法、規則,套用已有模板得出的結果,不符合作品的獨創性要求,為了避免對既有的著作權理論體系造成沖擊,不宜將其直接認定為作品,但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與作品類似,同時,出于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的考慮,應將其作為著作權的特殊保護對象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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