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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改督辦2021) ——0001號
市發改委:
根椐《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2019〕11 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工作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的函》(建辦法函〔2018〕432 號)和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政辦發〔2019〕65 號)的通知要求,結合近期工程項目審批工作領導小組對你單位逾期項目1.有限公司20萬噸/年廢鋼回收處理項目;2.加工1.5萬噸裸銅線建設項目;3.配套設施建設項目等立項項目;請你單位務必盡快落實以上項目整改上報,并查明逾期工作原因,確保在無逾期件發生。并認真研究選派懂業務,能力強的首席代表至政務大廳推進工程項目立項審批工作有緒開展,完善AB崗入駐,促進審批事項線上運行,線上辦結,堅決杜絕在體外循環,造成辦事企業、群眾兩頭跑。
望你單位在接此單后3天內完成督辦工作,并將完成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制度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合同簽訂等情況。
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應依法、公平、公正進行,不得非法干涉屬于市場主體和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自主決策范圍的事項。
第二章 監管部門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指導、協調。
各旗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本行業房屋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行為的監督管理,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并做出處理決定;對招標投標領域涉嫌壟斷的行為開展調查并做出處理,依法辦理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舉報。
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行為的監管,按照屬地原則,由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
對于實行審批、核準管理的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弄虛作假、化整為零規避招標審核行為的監管,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負責。房屋市政工程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將審批、核準項目招標內容的意見抄送各旗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核準部門。
第三章監管方式
第六條各旗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通過委派人到現場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七條各旗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建立健全監管信息記錄、歸集、共享機制,提高監管效率。
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按照規定保存招標投標過程中生成的文件資料和數據信息;對發現的異常情況或問題,及時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進行報告。
第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產生的信息,除按照規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應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進行公開。
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關部門在辦理開工許可、項目驗收時,應當核驗項目招標投標信息是否按照規定予以公開;未按要求公開的,依法糾正和處理。
第九條對招標投標實施監管,綜合采取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的形式,以隨機抽查為主。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由各旗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結合實際確定。
第十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檢查項目審批、資金撥付等資料和文件;
(二)檢查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核查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和資信等情況;
(三)監督開標、評標,并可以旁聽與招標投標事項有關的重要會議;
(四)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招標公證機構調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五)審閱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合同及其有關文件;
(六)現場查驗,調查、核實招標結果執行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對依法開展的監督執法,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各旗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應當明確監管人員、如實記錄監督情況,并根據監督情況形成監督結果記錄。
第十三條各旗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依法記錄、歸集、公告和共享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評標專家等當事人的信用信息,加強招標投標當事人信用信息應用。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失信主體可以采取增加抽查頻次、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重點監管,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嚴重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實施市場禁入。
第四章監管內容
第十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禁止行為通用監管清單(見附件1),明確通用監管事項。
第十五條嚴禁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招標投標監管職責時的禁止行為以清單方式列明(見附件2),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各旗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章、《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四章等相關規定執行。
各旗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從輕、減輕、免予或從重適用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十二五”期間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各參建方,從各自工作職責及分工方面積累了一定的工作經驗和認識,也為“十三五”期間的信息化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信息化工程監理基于以往的項目案例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對于新從事信息化工程監理的人員,能夠快速掌握信息化工程監理工作的基礎知識和迅速進入工作具有很好的參考意義。
監理工作的依據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5號)第十八條指出:“電子政務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有關規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統工程相應監理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工程監理?!?/p>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55號令主要是從項目的申報和審批、建設管理、資金管理和驗收評價管理等方面給出了指導原則。項目前期的工作主要有應用需求分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的編制、專家咨詢評審等。而項目建設單位通過招標選定或委托具有相關專業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委托專門評審機構評審后審核批復。
項目審批部門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評估后審核批復,或報國務院審批后下達批復。項目建設單位依據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開展采購工作。
監理招標及工作開展依據
項目建設單位依據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開展采購工作。建設單位首先要完成監理單位的招標,便于后期工作的開展。
確定中標監理單位后,監理單位開展工作的依據是《信息化工程監理規范》(GB/T19668.1-2005),分為六部分:第一部分總則、第二部分通用布纜系統工程監理規范、第三部分電子設備機房系統工程監理規范、第四部分計算機網絡系統工程監理規范、第五部分軟件工程監理規范、第六部分信息化工程安全監理規范。
監理工作階段分為:招標階段、設計階段、實施階段和驗收階段。監理工作的對象是各信息化工程項目:基礎軟硬件采購、基礎軟硬件集成、應用系統開發、機房建設與改造、標準規范制定、第三方測試和安全風險評估等,所有以上階段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開展的。
監理工作的支撐要素:包括監理合同、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監理機構、監理設施和監理人員以及質量管理等。
監理工作內容是:“四控”:進度控制、質量控制、成本控制(投資控制)、變更控制。“三管”:合同管理、安全管理、文檔管理。“一協調”:溝通與協調業主、承建方、設備和材料供應商之間的關系。
項目檔案歸檔依據
為加強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使檔案工作更好地為國家電子政展こ探ㄉ柘钅康慕ㄉ?、哉b瀉凸芾矸務,根據《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國家檔案局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了《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該辦法所稱電子政務項目主要是指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絡、國家重點業務信息系統、國家基礎信息庫、國家電子政務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相關基礎設施、國家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和電子政務相關支撐體系等建設項目。
監理單位依據監理職責,按照《信息化工程監理規范》(GB/T19668.1―2005)、《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00)的要求,對承建單位、施工單位形成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核并簽署。文件材料的整理、歸檔可根據建設實施單位實際情況,從《歸檔文件整理規則》(DA/T22―2000)和《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文件歸檔要求與檔案整理規范》(DA/T28―2002)兩種整理方式當中選擇一種,電子文件應該符合《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02)的原則要求。
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30年、10年三種。電子政務項目檔案保管期限為30年的對應《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文件歸檔要求與檔案整理規范》中的長期,保管期限為10年的對應短期。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文件歸檔要求與檔案整理規范》明確了國家電子政務工程項目的文檔的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
項目建設單位對項目的工程、技術、財務和檔案等進行驗收,形成初步驗收報告。
項目竣工驗收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州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縣人民政府召開今天的會議,就全縣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分析、部署。根據會議的安排,我就祥云縣發展和改革部門如何抓好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講三點意見:
一、規范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管理
根據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放寬投資領域,保護投資者利益,確立企業投資者主體地位,建設項目按投資來源、投資主體和投資領域的不同分別實行審批、核準、備案制,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制實行分級管理。實行審批和核準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同時由建設、規劃、國土、環保、林業、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及時完成項目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林地使用等審核審批,相關資料齊備后由縣發展和改革局審批或上報州核準;實行備案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填寫項目備案申請表、項目法人有效證明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由投資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頒發《建設項目投資備案證》。這次清理自查的重點是:投資項目是否嚴格履行國家有關審批、核準、備案程序,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是否做到了嚴格審核、嚴格把關,是否嚴格執行土地、環保、節能等政策管理規定,相關審批手續是否齊備,是否存在任意拆分項目違規審批,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等問題,以促進全縣工程建設項目決策和審批的公開透明,推進依法行政。
二、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督促、檢查
按照中央“快、重、準、實”的要求,祥云縣發展和改革局積極協調各部門,不斷加強項目爭取力度,從去年第四季度以來,中央和省、州先后安排祥云縣四批中央擴大內需項目29項(第一批項目12項,第二批項目4項,第三批項目7項,第四批項目6項);下達項目計劃總投資39622.96萬元,其中:2008年第四季度下達項目計劃投資為9970.26萬,2009年下達項目計劃投資為29652.7萬。目前,累計到位資金17006.36萬元(包含州、縣級配套資金),其中:2008年第四季度累計到位資金為5697.26萬元(中央預算內資金162萬元,新增中央預算內資金2380.11萬元,省預算內補助資金935.15萬元,州財政配套753.8萬元,縣財政配套1453.2萬元,其他投資13萬元);2009累計到位資金為11309.1萬元(新增中央預算內資金6984.9萬元,省預算內資金1304.6萬元,州配套補助資金496萬元,省統貸統還資金1097.6萬元,縣配套資金1426萬元)。
為了認真推進我縣四批中央擴大內需項目建設,祥云縣發展和改革局認真組織,對2008年以來政府投資項目和使用國有資金項目的建設實施過程進行認真清理和自查工作。首先要求各項目單位開展工程建設自檢自查,根據各個項目單位自檢自查和整改情況,認真開展督促、檢查工作。工程進度方面重點檢查:是否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盡快落實建設條件中央和省、州資金到位后,按照項目建設實現要求盡快開工建設,是否不斷推進項目建設,保證工程建設進度。工程建設方面重點檢查:是否嚴格按照項目建設法人責任制進行項目建設,是否完善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終身責任追訴的相關手續和制度保證;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招投標政策法規對項目建設進行招投標,招投標過程中是否程序合法,手續是否完善,是否存在串標、圍標等違規行為;項目建設是否嚴格執行工程監理制度,監理部門資質是否合格,監理是否到位;項目建設是否嚴格執行雙合同管理制,是否認真簽訂工程建設質量合同和工程建設廉政合同,是否存在豆腐渣工程、腐敗工程等問題;項目及施工單位是否建立和落實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是否存在盲目趕進度導致的質量安全隱患。資金管理方面重點檢查:項目配套資金是否足額到位,資金管理是否公開透明,是否嚴格執行項目資金“五嚴禁”的要求,即“嚴禁不用”、“嚴禁挪用”、“嚴禁暗用”、“嚴禁亂用”、“嚴禁虛用”,中央和省、州資金到位后,是否及時按照資金使用規定,投入項目建設;是否存在項目資金截留、擠占、貪污、挪用以及虛報冒領、鋪張浪費建設資金情況。通過以上工程建設方面、資金管理等方面的督促、檢查,我局改進全縣項目建設進度、項目質量和項目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為我縣今后的項目建設和項目爭取工作定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督促整改,落實完善
專項治理工作以規范工程項目建設和自查自查、督促檢查、整改為主。在認真吃透政策精神、實事求是的基礎上,我局嚴格執行紀律,對2008年以來政府投資項目和使用國有資金項目的建設實施過程進行了認真清理和檢查。并督促各項目部門和建設單位對省、州各級檢查,自檢自查,縣發改局督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了認真整改。對照中央關于擴大內需項目“三個百分之百”的要求,我縣2008年安排的中央投資項目5月底已經,2009年擴大內需項目9月底已經
百分之百開工;省、州、縣各級配套資金已經百分之百到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已經百分之百整改到位。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充分認識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召開了黨政班子會議,成立了××鄉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召開全鄉專項治理工作動員會議,傳達了縣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會議精神,通過會議、標語、板報等形式加強宣傳,接受社會監督,營造出良好的專項治理工作氛圍。
二、項目基本情況
1、政府辦公大樓和司法所:項目建設規模1500 m2 ,資金來源為縣財政撥款,項目資金110萬元,劃撥 110 萬元,支付110萬元,項目立項和實施單位為××鄉人民政府,項目承建單位是昭通民兵建筑有限公司,工期5個月,動工時間為20xx年9月,項目審批單位及主管單位為××縣人民政府,主體工程完工未驗收。
2、小溪村豬店等4個社飲水工程:管引24公里,資金來源為××縣水利局撥款,項目資金45萬元,劃撥45萬元,支付45萬元,項目立項和實施單位為××鄉人民政府,工期5個月,動工時間為20xx年11月,項目審批單位及主管單位為××縣水利局,工程竣工已驗收。
3、××鄉衛生院田黃分院:項目建設規模300m2 ,資金來源為××縣衛生局撥款,項目資金15萬元,劃撥 15 萬元,支付 15 萬元,項目立項和實施單位為××鄉人民政府,項目承建單位是××昌達建筑有限公司,工期3個月,動工時間為20xx年4月,項目審批單位及主管單位為××縣衛生局,工程竣工已驗收。
4、田黃至小溪通達公路:項目建設規模4.3公里,資金來源為××縣交通局撥款,項目資金43萬元,劃撥33萬元,支付33萬元,項目立項和實施單位為××鄉人民政府,項目承建單位是巧家明華建筑有限公司,工期70天,動工時間為20xx年10月,項目審批單位及主管單位為××縣交通局,工程竣工未驗收。
5、銅廠大橋溝口至鐘鳴鄉山河村公路:項目建設規模3.4公里 ,資金來源為××縣交通局撥款,項目資金34萬元,劃撥34萬元,支付 34萬元,項目立項和實施單位為××鄉人民政府,項目承建單位是××昌達建筑有限公司,工期70天,動工時間為20xx年10月,項目審批單位及主管單位為××縣交通局,工程竣工未驗收。
6、計生服務所:項目建設規模400m2 ,資金來源為××縣計生局撥款,項目資金45萬元,劃撥 45 萬元,支付 45 萬元,項目立項和實施單位為××鄉人民政府,項目承建單位是××昌達建筑有限公司,工期3個月,動工時間為20xx年6月,項目審批單位及主管單位為××縣計生局,主體工程完工未驗收。
7、文化站:項目建設規模300m2 ,資金來源為××縣文體局撥款,項目資金30萬元,劃撥30萬元,支付30萬元,項目立項和實施單位為××鄉人民政府,項目承建單位是××昌達建筑有限公司,工期3個月,動工時間為20xx年8月,項目審批單位及主管單位為××縣文體局,主體工程完工未驗收。
8、田黃村村級組織活動場所:項目建設規模313m2 ,資金來源為縣財政撥款,項目資金20萬元,劃撥10萬元,支付10萬元,項目立項和實施單位為××鄉人民政府,項目承建單位是××昌達建筑有限公司,工期104天,動工時間為20xx年11月,項目審批單位及主管單位為××縣委組織部,工程正在建設中。
9、小溪村村級組織活動場所:項目建設規模313m2 ,資金來源為縣財政撥款,項目資金20萬元,劃撥 10萬元,支付10萬元,項目立項和實施單位為××鄉政府,項目承建單位是××昌達建筑有限公司,工期121天,動工時間為20xx年11月,項目審批單位及主管單位為××縣委組織部,工程正在建設中。
三、工程實施及資金使用情況
20xx年1月1日以來至今,工程項目共9件,項目決策、審批程序依法合規,招標投標活動規范,土地利用、征收合法、合規,補償及時,未擅自調整工程建設計劃和建設規模,承建單位證照齊全,工程質量合格,工程建設公開透明,無任何違規操作行為。項目資金管理實行專款專用,無挪用、擠占、截留項目資金的行為發生。
一、治理工作重點 二、專項治理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規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
目標要求:著重解決未批先建、違規審批以及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等突出問題,促進項目規劃和審批公開透明、依法實施,提高投資效率和效益。
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水利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完善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管理辦法,明確審批條件和審批程序。項目決策和審批時,權力運行公開透明規范運作,對重大項目采取適當方式征求相關部門或公眾意見,實行專家評議制度。堅決杜絕違法違規決策上馬項目和審批規劃、違法違規行政審批;堅決杜絕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違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亂上項目以及索賄受賄等行為。
2、完善水利行業發展規劃體系,把發展建設規劃作為項目審核批準的重要依據。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水利行業準入標準,研究出臺地方水利投資指導意見,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嚴格執行國家國內建設標準,完善地方水利建設標準體系和管理辦法。
3、加強項目前期工作,建立前期工作經費正常保障機制,提高前期工作各環節的質量和水平。嚴格執行政府水利投資管理規定,加強項目概算審查和調整管理,合理控制政府投資項目規模。提高服務水平,發揮項目決策的專業參謀作用。
責任科室:業務股、工管站、水保站、人飲辦。
(二)規范招標投標活動
目標要求:著重解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評標不公等突出問題,促進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規范招標活動。要在政府水利投資項目中推廣使用標準文件,規范招標文件的編制,提高招標質量。
2、進一步規范招標公告行為,加強在指定媒介招標公告的監督管理。加快推動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落實招標投標行為記錄公告制度。加大招投標過程中的監督力度和違法行為記錄披露力度。
3、嚴格招標事項核準工作。依據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對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核準,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招投標行為的法律、法規,從源頭上防止規避招標,確保依法應該公開招標的項目,特別是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公開招標。
4、加強建設實施過程監管,制定和執行建設程序制度,督促建設各方按規定訂立合同和履約。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監等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管理和業務工作的監管。
責任科室:業務股。
根據《關于上報專項治理工作進展情況及摸底調查表的通知》的要求,現將我局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組織機構
為加強我局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的組織領導,成立局長為組長,副局長為副組長,各股室、大隊負責人為成員的環境保護局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局辦公室,并由1位副局長兼任聯絡員,負責組織實施和處理日常事務工作。同時,根據《關于印發××縣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的通知》(元治工辦發〔20xx〕1號)文件要求,制定印發了《××縣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進一步明確職能職責,為更好地開展專項治理工作打下基礎。
二、提高認識,精心組織
組織干部職工共同學習了中央及縣下發的《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和《關于印發××縣組織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排查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充分認識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結合我局環保工作的實際,采取切實措施,加大治理力度,維護公共競爭的市場原則,推動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重點的反腐倡廉建設深入開展,促進工程建設項目高效、安全、廉潔運行,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證工程建設項目符合環保標準,做到科學發展。
三、認真開展排查摸底工作
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我局對區域環境監管的各方面工作進行了全面自查,對其中與工程建設領域關系較為密切的環保審批和物資采購進行了重點排查。
㈠環保審批
一是認真開展工程建設領域中環保審批排查工作。20xx年1月1日至今,我局共審批建設項目環評文件18項,其中報告表6項,不含州、省審批項目,對州、省審批項目我局只作初意見,審批項目均在200萬元以下。項目審批能夠按照國家環境影響評價法規范地開展行政許可,不存在指定環評單位和環保設施設計、施工單位,如建設單位需要服務時,只提供環保局網址,請其上網查詢,也不存在向任何單位索要任何費用的現象。
二是積極完成工程建設領域中環保排查工作。按照《實施方案》和相關工作通知精神和要求,認真組織人員,對20xx年以來審批投資總額在500萬元以上項目進行全面摸底排查,并按附表3(表7)要求完成填表上報。涉及項目6個,具體情況已在表中反映。
㈡物資采購
對局機關開展了財務內審,審查了20xx年至今的財務管理狀況和固定資產管理狀況,在物資采購方面均按照縣委、縣政府及財政局關于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規范地開展預算編制、招投標、定點采購以及固定資產報廢等工作,財務運行情況正常,未發現違法和違規現象。
四、加強管理,完善機制
為保證治理的長效性,在機制建設上不斷完善。近期修改完善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審查與決定制度》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申請與受理制度》,進一步完善環保審批各個環節的規范和銜接。
同時在財務管理上將引進第三方審計,請社會的審計機構以更高的要求審查和指導全局系統的財務運行,保證資金的使用安全,進一步完善全局系統的財務管理制度。
在年底,將結合各項工作的需要,對各項制度作進一步修訂,做到持續改進常抓不懈。以更加完善的機制、更加有力的貫徹來保證此次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的成效。
五、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雖然,專項治理工作取得實效,完成了階段性工作,階段工作進展順利。但離縣領導小組的要求還有一定問題和困難。主要表現在部分干部職工學習有關文件精神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較差,有待提高;由于人少,其他業務多,出現工作間矛盾,階段工作不盡人意,有待加強。
第一條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
前款所稱貨物,是指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
第三條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原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貨物供應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五條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未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依法組織招標。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由總承包中標人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共同依法組織招標。雙方當事人的風險和責任承擔由合同約定。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或者總承包中標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資質的招標機構承辦招標業務。招標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招標服務費用應當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六條各級發展改革、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關于工程建設項目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所包括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總承包中標人共同招標時,也為招標人。
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貨物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三)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能夠提出貨物的使用與技術要求。
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按國家有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規定,凡應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招標人應當在報送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將貨物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招標組織形式(自行招標或委托招標)等有關招標內容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核準招標內容的意見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政府安排財政性資金的,前款招標內容由資金申請報告審批部門依法在批復中確定。
第十條貨物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一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其貨物采購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貨物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擬公開招標的節資相比,得不償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貨物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地方重點建設項目貨物的邀請招標,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貨物招標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刊或者信息網絡上。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家以上具備貨物供應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三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貨物的名稱、數量、技術規格、資金來源;
(三)交貨的地點和時間;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或者投標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日期;
(七)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出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之日起至停止發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招標人發出的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加蓋印章。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招標文件,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現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發出后,不予退還;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發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標終止的,投標人有權要求退回招標文件并收回購買招標文件的費用。
第十五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貨物的特點和需要,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六條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招標人出售招標文件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預審一般適用于潛在投標人較多或者大型、技術復雜貨物的公開招標,以及需要公開選擇潛在投標人的邀請招標。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后審一般在評標過程中的初步評審開始時進行。
第十七條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有關招標公告的規定。
第十八條資格預審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格預審邀請書;
(二)申請人須知;
(三)資格要求;
(四)其他業績要求;
(五)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
(六)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方式。第十九條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詳細規定資格審查的標準和方法;采取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詳細規定資格審查的標準和方法。
招標人在進行資格審查時,不得改變或補充載明的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條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進行資格預審。
對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應當對其投標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一條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投標文件格式;
(四)技術規格、參數及其他要求;
(五)評標標準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條款。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說明不滿足其中任何一項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投標將被拒絕,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沒有標明的要求和條件在評標時不得作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對于非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規定允許偏差的最大范圍、最高項數,以及對這些偏差進行調整的方法。
國家對招標貨物的技術、標準、質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特殊要求,并將其作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二十二條招標貨物需要劃分標包的,招標人應合理劃分標包,確定各標包的交貨期,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允許中標人對非主體貨物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主要設備或者供貨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許分包。
除招標文件要求不得改變標準貨物的供應商外,中標人經招標人同意改變標準貨物的供應商的,不應視為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說明。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的備選投標方案不予考慮。
第二十五條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法規的規定。
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技術、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供應者等,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供應者的技術規格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貨物的技術規格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第二十六條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評標時包含價格在內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據此進行評估的方法。
在評標過程中,不得改變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以自己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標人認可的其他合法擔保形式。
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將投標保證金提交給招標人或其招標機構。
投標人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八條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九條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投標預備會方式或者通過電子網絡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外,出席投標預備會不是強制性的,由潛在投標人自行決定,并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第三十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貨物,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條對無法精確擬定其技術規格的貨物,招標人可以采用兩階段招標程序。
在第一階段,招標人可以首先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交技術建議,詳細闡明貨物的技術規格、質量和其它特性。招標人可以與投標人就其建議的內容進行協商和討論,達成一個統一的技術規格后編制招標文件。
在第二階段,招標人應當向第一階段提交了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包含統一技術規格的正式招標文件,投標人根據正式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價格在內的最后投標文件。
第三章投標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貨物招標中同時投標。
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托一個商參加投標,否則應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一覽表;
(三)技術性能參數的詳細描述;
(四)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五)投標保證金;
(六)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七)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內容。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貨物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供貨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四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招標人不得接受以電報、電傳、傳真以及電子郵件方式提交的投標文件及投標文件的修改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并將其原封不動地退回投標人。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或者對兩家合格投標人進行開標和評標。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六條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投標人補充、修改、替標文件的,招標人不予接受;投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應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標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備選投標方案等投標資料,并嚴格保密。
第三十八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否則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九條聯合體各方應當在招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時,向招標人提出組成聯合體的申請。沒有提出聯合體申請的,資格預審完成后,不得組成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不得強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四十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
投標人或其授權代表有權出席開標會,也可以自主決定不參加開標會。
第四十一條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
(一)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簽字或蓋章的;
(二)無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的;
(三)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貨物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為最終報價的,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五)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證明的;
(六)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八)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九)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可以廢標的其他情形。
評標委員會對所有投標作廢標處理的,或者評標委員會對一部分投標作廢標處理后其他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四十三條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作廢標處理,并不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第四十四條技術簡單或技術規格、性能、制作工藝要求統一的貨物,一般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進行評標。技術復雜或技術規格、性能、制作工藝要求難以統一的貨物,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
最低投標價不得低于成本。
第四十五條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且評標價最低或綜合評分最高而被推薦為中標侯選人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備選投標方案方可予以考慮。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在書面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接受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后,招標人一般應當在十五日內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工作日前確定。
第四十八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中標人的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務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五十條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標通知書由招標人發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標機構發出。
第五十一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貨物款支付擔保。
履約保證金金額一般為中標合同價的10%以內,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
第五十二條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三條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合同價格應當控制在批準的概算投資范圍內;確需超出范圍的,應當在中標合同簽訂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同意。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根據招標的實際情況,及時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批準的,招標人應當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五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貨物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書面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貨物基本情況;
(二)招標方式和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五章罰則
第五十五條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規定的媒介招標公告的;
(二)不符合規定條件或雖符合條件而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邀請招標或不招標的;
(三)依法必須招標的貨物,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四)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五)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六)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
(八)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的;
(九)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后終止招標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五十六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評標過程有下列情況之一,且影響評標結果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
(二)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公平競爭;
(三)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標的;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違規、顯失公正行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或者重新進行招標。
第五十八條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標人損失的,并應當賠償損失。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九條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結構合理、設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等國家七部委30號令)、《*省招標投標綜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試行)》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監督管理職責分工
第三條州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州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州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州招投標辦)具體負責州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一)負責協調各縣市、州政府各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關系;
(二)督促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履行招標投標的工作職責;
(三)受理有關招標投標問題投訴,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
(四)負責全州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中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解決的辦法;
(五)負責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州招投標辦工作人員從州發改委、財政局、監察局等部門抽調,受本單位委派,履行州發改委、財政局、監察局等部門在招投標活動中的行政監督職能。
第四條州發改委在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招標公告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參與州重點項目招標投標的資格預審、現場勘察、鑒定會議及開標評標活動,并實施全過程跟蹤監督檢查;
(三)受理有關方面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的投訴,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省招標投標綜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州、縣市發改、水利、交通、衛生、建設、財政、國土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試行)》的職責分工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分別承擔以下監督職責:
(一)按照法定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辦理有關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事項;
(二)受理有關招標投標問題的投訴,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向州招標投標辦提出處理建議;
(三)依法對招標投標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投標、排斥招標等違法活動進行查處。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
第六條州、縣市行政監察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負責依法查處國有資產招標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條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中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行政機關招標投標方面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定或者解釋;
(二)依法對招標投標行為進行合法性認定;
(三)受理有關招標投標問題的投訴,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省行政執法條例》、《*省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招標投標中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章招標投標操作規程
第八條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嚴格按照《*省招標投標綜合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招標機構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承擔招標事宜。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的內容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評標時除價格以外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將這些因素量化或據以進行評估。
第九條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履行審批(含核準、備案)手續的,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應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項目審批部門應在核準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后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通報。
第十條凡進入州招投標中心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必須在招標公告前,到州招投標中心進行招標項目進場交易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審批部門的審批文件和招標核準文件(不需要審批的除外);
(二)行業主管部門報建等核準文件(不需要核準的除外);
(三)資金落實證明材料;
(四)委托招標機構進行招標的,應提交招標機構資格證書復印件和招標委托書;
(五)其它有關材料。
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凡是擬參加在州招投標中心交易的招標項目投標的,統一在州招投標中心報名。
第十二條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在發出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同時,應當向州招投標辦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履行告知性備案手續。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履行告知性備案手續。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內容進行審查,發現有與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相違背的,應及時責成招標人或招標機構糾正。
第十三條資格預審可以采用強制性標準法或者綜合評分法。
采用強制性標準法的,凡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潛在投標人,都允許參加投標。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或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預審后允許參加投標的潛在投標人的數量范圍,并按照得分高低選擇潛在投標人,但不得少于7家;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在3家以上少于7家的,應全部選取。
禁止采取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投標資格預審。
第十四條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條件和評審標準應當公開。對所有潛在投標人應當一視同仁,不得因行業、地域、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視,也不得以獲得本地區、本行業獎項或其他與履行合同無關的證明作為投標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五條凡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原則上推行無標底招標和合理低價中標。招標人認為需要設標底的,其招標標底的編制必須在行政監督部門的嚴格監督下進行,直至開標。
第十六條評標之前需要清標的,清標與評標應當一次性連續完成,不能一次性連續完成的,清標結束后,投標文件和清標報告應當密封,并交由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員和州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保管。
第十七條對每項招標項目的開標評標活動,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派人參加現場監督,州招投標辦認為必要時也可以派人現場監督,州招投標中心可以對整個開標評標活動現場進行錄音攝像,錄音攝像資料應當密封存檔,并嚴格保密,有關執法監督部門因處理投訴和查處案件需要時,經州招投標辦同意,可以查看。
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人員在監督活動中,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得對具體的投標文件發表自己的看法,不得向評標委員會成員施加影響,發表有傾向性的言論,不得非法干預評標活動,影響評標活動的進行。
進入評標現場的人員由州招投標中心實行登記發證制度,與評標活動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第十八條對評標專家評分的登分、匯總、計算結果,必須由州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復核,并經監督人員確認后,方可提交評標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予以宣布。
第十九條評標結束后,評標活動的各種原始資料、投標文件正本、標底(設有標底的)等暫由州招投標中心密封保管,評標結果公示期結束后,全部退還給招標人或招標機構。
評標結束后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應當將評標結果書面通知州招投標中心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州招投標中心應及時將評標結果公示。評標結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二十條評標結果公示期滿后,若招標人未接到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暫不發出中標的通知,可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5日之內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評標結束后,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向州招投標中心提交基本歸檔資料,存檔備查。應提交的基本歸檔資料目錄由州招投標中心規定。
第二十三條按法律法規規定,中標無效需要重新招標的,必須按法定程序重新組織招標。
第四章執法監督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全州建立統一、協調、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監督處理機制。
州招投標辦和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調查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或投訴,經核實,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確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在評標結果公示期內收到舉報或投訴的,經州招投標辦商有關部門統一意見后,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通知招標人暫不發出中標通知書。經核實,舉報或投訴不影響中標效力的,原通知機關應立即通知招標人按原評標結果發出中標通知書。
舉報或投訴的具體處理辦法,按照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頒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招標文件是招標投標活動中對招標投標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使用的概念和專業術語必須規范、準確,有特別規定的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需要對招標文件中未注明的概念和專業術語進行解釋的,必須以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國家公開出版的辭書、辭條的解釋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設有標底的,其標底在評標時只能作為參考。如因標底誤差范圍超過±5%而在評標過程中失去參考價值時,則該標底不能作為評標的參考因素,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編制標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但不得以標底失準為由改變評標結果。
禁止行政監督部門強行要求招標人編制標底。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出招標邀請書后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二十八條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及前置性招標投標備案審查許可事項。除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取消一切非法的行政許可、資質驗證、注冊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九條嚴格禁止領導干部、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插手和非法干預招標投標事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簡化法定程序和規定的流程進行招標投標。
第三十條嚴格禁止以獲得本地區、本系統獎項等歧視性要求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第三十一條建筑企業、招標機構、工程造價和其他中介服務機構必須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不得存在任何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凡掛靠行政監督部門的建筑企業、招標機構、工程造價機構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一律不得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嚴格禁止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指定招標機構、工程造價機構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業務。
第三十二條招標機構應當依法經營,正當競爭。對嚴重違法違規的招標機構,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招標機構可以依法跨區域開展業務,任何部門均不得以登記備案等方式變相加以限制。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立的認定招標機構資格的備案審查許可事項,一律無效。
第五章違法違規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糾正和處罰: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二)招標機構違法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四)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
(五)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擅自終止招標的。
(六)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在指定的媒介招標公告的;
2、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的;
3、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個工作日的;
4、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5、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6、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7、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的;
8、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
9、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的;
10、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七)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八)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十)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十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
(十二)評標過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1、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
2、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3、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標的;
4、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十三)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十四)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發中標通知書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
(十五)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六)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或者招標人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或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的。
(十七)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五條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查處,并區別情況,通知其停止或自行糾正違法行為、撤銷其違法下達的有關文書、予以通報批評、向行政監察機關提出對違法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建議:
(一)制定的文件含有違法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以及其他違法內容的;
(二)規范性文件在印發前不按照《*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州政發[2003]14號)的要求送同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
(三)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部門文件為依據實施前置性招標投標備案審查許可事項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的;
(五)對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六)不依法履行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監督職責的或利用執法之便,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第三十六條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查處。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尚不構成犯罪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依法應當根據招標結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或者不根據招標結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5、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
(二)違反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強行要求招標人編制標底的;
2、以標底失準為由下達文件改變評標結果的;
3、違規插手和非法干預招標事務,改變或簡化法定程序和規定的流程進行招標投標的;
4、以獲得本地區、本系統獎項等歧視性要求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的;
5、未與建筑企業、招標機構、工程造價機構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脫鉤,或者存在隸屬關系以及其他利益關系的;
6、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指定招標機構、工程造價機構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業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