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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在農民問題研究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一、培養新型農民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當前我國農村勞動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較短,整體素質不高,這已成為建設新農村的主要障礙。有關資料表明,全國4.97億農村勞動力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12%,而小學及以下的占40%。全國92%的文盲、半文盲在農村,絕大多數農民沒有受過職業技術和技能培訓。所以,我們必須認識到依托產業發展對農民開展農業實用技術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同時積極引導和教育農民遵紀守法、提高修養、崇尚科學、移風易俗,使之成為“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只有這樣,才能為推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加快農業產業化進程,增加農民收入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這是新農村建設最本質、最核心的內容,也是最為迫切的要求。
1.培育新型農民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基礎。農民的文化素質、技術能力和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直接決定新農村建設的興衰,決定新農村建設的成敗。因此,農民的知識化、現代化是新農村建設的前提和條件,建設新農村首要環節就是提高農民素質,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農業和農村現代化發展的步伐,決定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第三步戰略目標的實現。正因為如此,總理曾明確指出,我國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根本在于提高農民素質。
2.培育新型農民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提高農民素質,是加快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將人口壓力傳化為人力資源優勢的重要途徑,是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所在,也是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舉措。這是新農村建設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政治性的歷史任務,是新農村建設的基本出發點和歸宿。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來看,無論產業發展,還是精神文明建設;無論社會事業發展,還是基礎設施建設;無論從當前著眼,還是從長遠考慮,都需要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都需要千方百計提高農民素質,把農民培養成為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
3.培育新型農民是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途徑。大量的農業科技成果最終要被農民所掌握,才能轉化成為現實生產力。有效激發并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引導他們用自己的雙手創造美好的家園,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農業實用技術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力轉移培訓,是農民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徑。
二、新形勢下對新型農民的具體要求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引導農民走向市場、走向富裕。進入信息化和知識經濟時代,要求我們進一步引導農民走近知識、走向文明,提高農民的思想和科學文化素質,提高農民獲取、吸收、交流各種知識和信息的能力,提高農民轉崗的專業技能和農業生產的實用技術,為農村可持續發展、為農民增收提供直接動力。
從新農村建設的需要出發,推進農業現代化,推進農村工業化、城鎮化,實現農村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實現農村經濟增長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促進農民增收,改變農村落后面貌,必須大力開展對農民的農業實用技術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把農民培養成為有文化、懂技術、懂市場、會經營的新型農民,使農民真正成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主人。
從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出發,要逐步推進城鄉一體化,使農民適應現代城市、城鎮的文明要求和生活節奏,最終融入城市居民行列,成為城鎮和城市的居住主體,必須把農民培養成既具備道德修養和民主、法制意識,又會經營、會運用先進科學技術的人才。總之,要讓留在農村的農民掌握先進適用農業技術,養成現代文明的生產生活方式;讓走出農村的農民具備較強的務工技能,適應城市和工業現代文明,最終把農村人力資源轉化為人力資本。
三、培養新型農民綜合措施
造就一代新型農民,要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下大力氣,組織實施好各項新型農民培訓工程,形成良好的道德規范和社會風尚,不斷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切實增強農民的發展意識、效率意識、競爭意識,使村村謀發展、戶戶思創業。具體來說應著重抓好以下三項工作:
1.要加快發展農村教育事業。教育對提高人的素質有著基礎性、根本性、全面性的重要意義。農村教育是農民學科學、學技術,實現職業轉化的必要的文化基礎。一方面把農村教育擺到整個教育發展的優先地位,把農村教育作為整個農村社會事業發展的優先領域。我們要認真貫徹《義務教育法》,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學雜費和書本費方面走得更快一些,保證農村適齡青少年上得起學、念得起書,保證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不失學不輟學,絕不能再產生新的文盲、半文盲。為普及和鞏固農村義務教育,從2005年開始,全國59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農村義務教育階段1400萬貧困家庭學生都享受到國家財政提供的“兩免一補”資助政策。隨后,對西部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全部免除學雜費,對其中的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課本和補助寄宿生生活費。這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對于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加快貧困地區脫貧致富步伐,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要加強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要把農村勞動力培訓工作作為一件大事、一項“民心工程”來抓,加強組織領導,創新培訓機制,提高培訓效果。首先,要圍繞現代農業建設,加強對從事農業生產農民的培訓,以現代適用技術和實用技術培訓為主,結合發展現代農業和建設新農村的要求,加大現代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清潔生產技術、環保技術等的培訓力度,提高農民的科技素質,促進科學種田、科學養殖,切實把農業發展轉入依靠科技進步和勞動者素質提高的軌道上來。要緊密結合農時季節需求,開展靈活多樣、不同形式的專業技術培訓,使農民一看就懂,一學就會,學了能用,用能致富。其次,要面向城鄉勞動力市場需求,圍繞農民轉崗就業,擴大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實施規模,加快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場、多元辦學的培訓機制,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增強農民轉移就業的能力。農民就業能力強起來,就業途徑就會多起來,收入水平就會高起來,農民的素質總體上發生根本改觀,建設新農村的步伐就會大大加快。
3.要開展形式多樣的道德教育,開展爭創文明村鎮、文明戶等多種多樣的活動,促進農村形成團結互助、扶貧濟困、平等友愛、融洽和諧的良好風尚。完善鄉村文化設施,扶持發展各種文化團體,充實、豐富和活躍農民群眾的文化生活,引導農民崇尚科學,抵制迷信,移風易俗,破除陋習,著力剎住迷信風、浪費風、賭博風,倡導科學健康的生活方式。同時,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讓廣大農民學法懂法,守法護法。
【關鍵詞】農耕用地 土地效益 農民收入 貧困文化
一、調查方法
本文在實地調查的研究的基礎上,采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理論分析與實證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對山東部分農村農耕土地效益與農民收入進行了深入細致地對比分析,從而歸納整理出相關結論和影響因素。
二、調查結論
通過實地考察資料的整理歸納,筆者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一)盡管剩余勞動力存在,但農業生產的邊際成本仍大于邊際產出
在調查中,通過對農戶的定性觀察,我們發現,所抽取的所有樣本均不存在農戶邊際產出不足以抵償勞動者個人消費需求的情況(即可推斷出農戶勞動力的邊際生產力為正)。對以農耕地為主要生產對象的農戶而言,農戶普遍存在剩余勞動力不為負的狀況。因而可以得出,以家庭為基本單位的農戶可開發勞動力一定為正(可開發勞動力=農業投入勞動力+剩余勞動力)。在農村社區中,勞動力閑置時創造的價值為零,為追求價值最大化,農民往往是將勞動力投入到農業生產過程中使其轉化為價值,這樣一來,就意味著邊際勞動力是大于邊際產出的,也就使得在農業生產中的邊際成本大于邊際產出。因此,假設勞動力可以量化,則土地純效益為負值,農業生產的勞動轉化率是低于社會平均轉化率的。
(二)排除天災影響,其他條件一定的情況下,土地耕作條件與農業產出弱相關,與農民收入負相關
1.土地耕作條件與農業產出弱相關
歷史上山東省境內人均耕地一直較少,形成了精耕細作的傳統耕作方式,影響土地實際產出的最大因素是勞動力的投入。但剩余勞動力具有很大的彈性,并且無法簡單加以量化。假定農業生產中投入的勞動力相同,則耕地的最大產出取決于土地耕作條件的優劣。由于閑置勞動力價值轉化率為零,農民為追求最大利益,在產業限制的條件下,只能將剩余的勞動力盡可能多的轉向農業生產中,使土地效益達到土地生產能力的極限,來大大減少耕作條件引起的產出差異。因此得到這樣一個結論:土地耕作條件跟農業產出弱相關(參考圖表1所示)。
2.土地耕作條件與農民收入負相關
在耕作條件(土地質量,灌溉條件等)較好的地區,土地的最大產出量無疑是較高的。長期傳統的農業生產中早已形成了穩定的邊際成本與邊際產出的均衡狀態,并且在這一狀態中,邊際勞動力是大于邊際產出的。因此,農業產出增加的邊際成本是非常高的。耕作條件好的地區最高產量是高于條件較差的地區的,出于對最高價值量的追求,閑置勞動力使用量也高于條件較差的地區。但是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民可自愿參與行業多元化。通過行業比較,農村人口意識到農業是勞動力轉化率非常低的行業。因而市場導向和現有利益格局就使得大部分閑置勞動力轉化為產品,以謀取較高的勞動――價值轉換率。由上述可知:在外部交流等條件一定的情況下,耕作條件較差的地區從農業中解放出來的勞動力數量是高于耕作條件較好地區的。因此,剩余勞動力乘以勞動轉化率,耕作條件較差的地區,農民的價值轉換量較高,也就是收入較高(參考圖表1所示)
(三)在單位時間內,農民勞動力的年齡與土地收入呈正相關,與總收入呈負相關
在調查中發現一個較為有趣的現象:在社會基本條件一定的條件下,年齡大的農民階層的平均年收入要低于年齡較小的階層的平均年收入,年齡大的農民耕作經驗比較豐富,花較多的時間在農業耕作上獲得較多的土地收益。對于年輕的農村人口來說,他們更愿意花費較多的時間在其他行業生產而不是農業生產上,后者的離土傾向明顯高于前者。這就使得,后者相同甚至較少的勞動轉換為更高的收入。反過來,根據強化理論,這一積極成果會大大正強化他們以及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轉行從事非農業生產的這一行為。這一點結論,對解釋現階段大規模的社會流動以及在農民階級內部進行社會分層研究有所幫助。
(四)糧食生產在農民日常生產活動中所占比重越大,農民的相對貧困就越嚴重
我國的糧食生產與營銷過程中,存在很強的國家宏觀調控色彩。土地是糧食生產的載體,而我國的土地又具有很強的福利色彩:農業稅減免與糧食補貼等一系列國家政策措施使得農民在行使土地使用權的過程中存在外部性成本;而在糧食營銷流通的過程中,糧食顯然又帶有很強的國家統一規劃成分。這使得糧食具有部分社會效益,同時使其在某種程度上具有一定公共物品的性質;而正是公共物品的非營利性,決定了糧食在銷售過程中是價格與實際價值是不對稱的;這其中的差額就完全由農民來承擔。因而,糧食銷售過程所存在的外部性效益,也減少了農民應得的經濟效益。從本質上來說,不難發現,這實際上是一個非常荒謬的現象:農民生產出來的商品,由于政府的宏觀調控,致使其中的一部分價值轉化為公共物品;而反過來,農民卻又不得不為自己生產出來的公共物品支付全部的費用。
中國的現實狀況是糧食生產的產出率遠遠低于社會一般產業產出率的。因此,不難得知,糧食生產的外部性成本不足以抵消糧食銷售的外部性效益。因而,以家庭為生產單位的農村就表現為:農業生產在日常生產中所占比重越大,農民所負擔的代價也就越大,相對貧困的狀況非但不能緩解,反而會拉大收入差距。也就是說,從事糧食生產會加劇農民相對貧困的現狀。
(五)農業稅與糧價的調整雖帶來了短期效益,但根本上不利于農村的可持續發展
1.通過與農民的直接接觸了解到,農民對農業稅減免與糧價上漲的政策反響很大,離土傾向得到很大削弱。從觀念上來講,北方農民的傳統小農觀念仍然很強,認為土地是農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因而安于現狀、得過且過的心態較為普遍。
但不可忽略的問題是,農業稅減免與糧價上漲帶來的預期收入增加量要高于實際增長量,其社會效益大于經濟效益。農業稅減免與糧價上漲后,各地普遍出現秋季耕作時節生產資料(如化肥農藥等)價格上漲的現象,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農業稅與糧價調節帶來的經濟效益。
更嚴重的是,農業稅、糧價與糧食補貼等調整措施激發了農民投入農業生產的積極性。而如前所述,加大對農業生產的投入會使農民貧困現狀加劇。因而,這幾項措施雖對傳統糧農具有短期效益,但是從長遠來看,是不利于農村地區的可持續發展的。
2.農業稅減免、糧價調控與糧食補貼等措施帶有很強的計劃成分,在一定程度上穩定了農村社會,但是從經濟發展上來說卻不利于農村地區的長期發展。調整后,盡管固有的平衡狀態被破壞,但經過一段時間的探索實踐,農村會形成新的平衡狀態。這些措施在最大意義上只是改變了糧食經濟中的均衡點,以及增加以后地區發展的積淀成本。但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農村經濟發展緩慢、農業產出率低的狀況。
(六)瓜菜種植為農民帶來的土地經濟效益較高
在調查中,我們發現,相對于傳統糧食種植收益非常低,瓜菜種植的經濟效益卻明顯較高(參考圖表2)。瓜菜進入市場完全由市場定價,菜農并不轉嫁外在效益,所以回報率也高,收入也就較高。開發擴大地區的瓜菜種植是本地內化發展的途徑之一,可以提高耕地利用率。通過觀察,在靠近較大城市的地區搞瓜菜種植是具有市場前景的,在偏遠的地區則需要政府協調使之成為較大產業增大競爭力,農民生產中的風險系數對農民的實際影響往往加大。在地區發展規劃中,以鄉鎮為單位的中等規模的大棚生產是一條很好的發展途徑。
三、影響因素
通過歸納整理,我們認為影響農村地區經濟發展的因素只要有以下幾點:
(一)“貧困文化”
地區貧困的社會文化容易形成貧困文化的劣根。我們認為“貧困文化”是指較落后地區居民安于現狀,以消極、排斥甚至破壞態度對待本地區經濟發展的一種心理狀態和習慣。
菏澤市牡丹區何樓鎮肖家村就是明顯的存在貧困文化的自然村,人均收入不到700元,村公共設施建設幾乎為零,甚至電線桿子都是十幾年前的木頭桿子。居民生活文化具有典型的貧困文化特征。貧困文化與特定的經濟發展狀況相互依存,是社會文化與經濟互動的一種特殊狀態。
經過初步概括,“貧困文化”從特征上加以簡單描述:
1.信任度極低,村落內部交流非常少。由于生活水平低,除自給自足的生活條件外,農民掌握的可供交流的媒介少,這樣以來就大大限制了村民之間的交流。另外在村民看來,誠信遠不如物質實惠。喪失了誠信就喪失了交流的基礎。交流的過程中難免要有物質付出,而村民卻不想付出,只想獲得,這種心態一旦普遍存在,村內交流自然就無法進行。舉例,鄰居之間借用農耕用具是很平常的事情,但是由于信任度比較低,被借者怕別人借去不還,借的人也確實有可能不想還,這樣往往就拒絕借出。當下次對方借用時也亦然。根據強化理論,這種情況會普遍存在。長期在這種環境中,村民的交流就會變的極少,互相不信任,歸屬感極差。
2.村民性格極化。單個村民則存在性格極化特征,在不同的情況下表現出來的性格存在嚴重的兩極分化。農民文化層次一般較低,對事物表現出的反映一般就是真實心理印象。性格極化的原因在于物質條件對貧困地區農民的邊際效用太大,物質條件的改變對農民生活的影響太大。在農民看來,物質條件相對于自己是如此重要,為了改善物質條件的可付出成本也就越高,因此在很多情況下農民表現出的前后性格反差是如此之大。性格極化也受到農村特定區域文化的影響。性格極化表現形式多樣,例如極度自卑與極度自尊;軟弱與堅強;甚至于溫情與殘暴。
3.村民價值觀失調。由于物質條件對農民的邊際效用大,加之農民的文化水平一般較低,在多變的條件下,農民很難形成穩定統一的價值觀。甚至傳統的倫理規范在某些條件下變得軟弱無力。例如農村因為養老問題而兄弟不睦,父子反目的實例多不勝舉。貧困文化存在的條件有:
1.歷史上一直是自然村落。自然村落保證農民是生活在自然狀態下,不存在政府關于社會結構的強制干預。此區域是具有自然經濟特征的,盡量避免外來的社會文化因素干擾的區域。
2.該地區傳統上自給自足,基本生活條件保證穩定。滿足基本的生活條件,村民不至于因為基本生活需要而脫離此地區。
3.人口對外流動性差。避免外來經濟因素的干擾。但是流動性并不等于交通條件。典型的“貧困文化”村落肖家村就是在菏澤市牡丹區,離市區公路不到一公里。人口流動性差主要是基于該地區不存在明顯的區域比較優勢。
4.該地區內部基本結構單位之間差異小。各單位之間不存在比較差異,這樣會避免強烈競爭,維持本地基本平衡狀態。
(二)農業糧食生產的投入與產出數量(參考圖表3)
土地的基本生產條件決定了耕地的產出,也影響了生產資料的投入。但是單單從數量上來看,表現不出它們之間有什么明顯的聯系,它們之間聯系的關鍵在于勞動力的投入。勞動力的彈性投入以及勞動力分配結構的不同使糧食產出趨于相近,同時也引起了農民收入的不同。農村地區發展的出路為:(1)進行農業結構優化調整,加大經濟作物的生產比重,充分提高本地農民勞動力的價值轉換率。(2)充分利用剩余勞動力。通過行業比較優勢,將勞動力解放出來,讓農民自覺的調整生產支出結構,優化成本分配(包括勞動力分配)結構來增加收益,提高農民收入,加快本地經濟發展。
(三)缺少對外經濟交流和比較,從而滿足于固有的平衡狀態
為了避免這一問題,我們建議衡量地區發展水平可以商品經濟水平為標準。因為,通過實地考察,我們發現,經濟比較優勢是經濟發展的動因。商品化可以加快資源流通而改變原先的資源分配使之產生差異,適度的差異可以激發社會的經濟發展。在地區經濟發展規劃中以引入市場為途徑,也可以打破原來的平衡,進入發展狀態。如博興縣市場流通比較快的地方一般是生活水平比較高的地區。因此在這里我們提出打破“貧困文化”就要在區域內制造比較優勢,并創造比較優勢發揮效用的條件,這樣才能打破原先的平衡,消除貧困文化有兩個途徑:一是通過政策的調控作用來打破該地區的收支平衡。如區域性調節糧價。二就是在公平原則下,由區域外部引進市場因素,使區域外與區域內產生比較差異,并打破地區保護,推動市場內化。
參考文獻:
[1]李秉龍,薛興利.農業經濟學.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2003.
[2] Lenski,G.E.關信平譯.權力與特權:社會分層的理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
關鍵詞:大學生農民工;特征;問題;對策
大學生農民工,主要指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員,因主客觀原因,目前以農民工身份外出務工就業。隨著高校擴招、供需關系等影響,這部分群體的比重在逐年上升,他們所面臨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
一、大學生農民工的結構性特征
(一)文化水平高。大學生農民工和一般意義上的農民工相比,他們擁有較高的教育程度,擁有相對較高的學習能力,在就業過程中也有較高的競爭力,這也為他們能參加更多的技術培訓提供了基礎。國家統計局住戶調查辦公室的相關調查數據顯示,外出的農民工中,“中專”、“大專及以上”的大學生農民工比例分別達到9%和 6.4%,大學生農民工參加職業培訓的比例為30.4%,而一般農民工參加職業培訓的比例為26.5%。
(二)權利意識強。大學生農民工一般都具有較強的權利意識,更加注重維權,注重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有專業人士分析,維權是大學生農民工權利意識覺醒的表現之一。與上一代的農民工相比,他們的維權態度更加堅決,他們會憑借對法律知識的了解,選擇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利。在一份廣東省地方媒體的調查中顯示,如果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難和權利受損時,有26%的人表示會首先向工會等組織求助,有56%的人表示會選擇運用法律武器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三)價值觀念新。與其父輩多是文盲半文盲的農民工相比,大學生農民工受教育文化程度比較高,這不僅使他們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識,也使他們更易接受新事物,價值觀念較之父輩農民工也有了不同的特點。大多數大學生農民工從大學校門出來直接在城市就業,沒有什么務農經歷,因而他們沒有父輩那么強烈的鄉土情結,更多的向往城市,希望通過自己的努力融入城市的主流社會,尋求更好的發展機會,而不僅僅是為了滿足經濟的需求。
(四)職業變換快。在調查中我們發現,大學生農民工普遍面臨著就業不穩定的問題,職業變化頻繁,流動性強。在被問到最近兩年換過幾份工作時,表示有換過 1 份工作經歷為30.8%;換過兩份工作經歷為 36.1%;17%的調查對象表示有換過三份工作經歷;16%的調查對象甚至換過3 份以上的工作。可見,相對于一般的農民工,大學生農民工的流動性更強,穩定性則較差,在其打工的過程中,會經常更換工作崗位甚至工作地點。
(五)趨于城市化。大學生農民工雖然出生在農村,但是由于著重于學業的因素,其對農業生活與生產方式基本一無所知,處在農村生活狀態與城市生活狀態的夾層之中,因此極易轉向城市生活方式,與城市同齡人更為趨同。受城市文化觀念的影響,他們重視享受生活及自身發展,平均消費傾向要更高一些,而且消費方式更加多樣化,對于諸如電子產品、汽車、房子等很多方面,甚至對高檔的時尚性商品也有一定的渴求。
二、當前大學生農民工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經濟困境。一般而言,用人單位的工資待遇的高低,往往與員工個人的技能和經驗直接掛鉤。而大學生農民工由于經驗不足、技能偏低,其工資待遇普遍偏低,有的甚至低于農民工的工資水平。據統計,大大學畢業生平均起薪為每月1500元,已經遠遠低于一般農民工的工資。調查發現,大多數大學生農民工在支付食品、房租、水電費等日常開支后,所剩無幾。他們沒有或者只有很少的存款,社會保險等難以覆蓋,扛風險能力弱。
(二)心理困境。理想與現實的巨大反差,使大學生農民工很容易出現各種各樣的心理問題:(1).自卑心理。大學生農民工的工作不穩定,工資待遇低,曾經的大學生光環也逐漸退去,這種身份上的落差很容易使他們產生自卑心理和抑郁情緒。(2).焦慮心理。大學生農民工面臨著巨大的生存壓力和就業壓力,他們或多或少的都出現了焦慮心理和急躁情緒。(3).怯懦心理。部分大學生農民工謹小慎微,生怕自己說錯話、辦錯事給用人單位和周圍的人留下不好印象,以致于縮手縮腳,無法把自己的特點和優勢最大程度的發揮出來。
(三)維權困境。相對于一般農民工,大學生農民工群體的維權意識雖然較強,但現實生活中,大學生農民工權益受侵害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一方面,大學生農民工權益受侵害的現象還比較普遍,突出表現在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欠薪時有發生、工傷等各種保險缺失等方面。另一方面,大學生農民工的維權能力比較弱。大學生農民工對法律知識雖然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他們的維權能力不強。在權益受到侵害時,繁重的工作,沉重的生存壓力,薄弱的經濟基礎,使他們沒有精力、沒有金錢運用法律武器對自我權益進行保護。
(四)發展困境。對于大多數大學生農民工來說,他們并不甘心于生活在城市的邊緣和底層,而是更加注重個人的長遠發展空間,希望所從事的工作能夠學到本事、增長見識、實現個人價值、提升社會地位。但是,現實提供給他們的個人發展空間卻非常有限。他們每天重復著簡單機械的工作,拿著微薄的工資,個人用于提升自我的經濟能力非常有限,而用人單位給他們提供的培訓和發展機會更少。在這種情況下,謀飯碗謀生存成了第一要義,謀事業謀發展成了奢望。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城鄉分割
中圖分類號:C91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4-0050-02
1 研究背景和意義
近年來,農民工問題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話題。在學術界,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也越來越多角度、多方面。其中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尤為引人關注。
1.1 研究背景
(1)農民工隊伍逐漸壯大,在城市建設中的作用日益凸顯。
據國務院研究室課題組調查報告顯示,目前我國農民工總數大約為2億人。這一龐大的社會群體為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功勛卓著的巨大貢獻。有專家測算,農民工每年給城里留下的增加值有一兩萬億,同時。農民進城務工。每年可為農村增加5000―6000億元收入。
(2)農民工對尊重、平等和社會承認的企盼與現實中不公平的社會待遇產生矛盾。
進入21世紀,盡管追求經濟改善仍然是農民工流動的最大動因,但新一代的農民工進城務工開始向往現代化的生活方式。他們對尊重、平等和社會承認有更多的企盼。
農民工對尊重和平等需求的增長與現實中不公平的社會待遇之間的矛盾日益顯現。
(3)農民工保障問題引起經濟界和政治界的關注。
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不僅是個重大的經濟問題,還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在2009年的兩會上,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等權益問題的解決是代表和委員們關注和討論的重要議題,而且被寫進了《政府工作報告》。農民工就業、社會保障等問題事關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解決農民工問題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戰略任務。
1.2 研究意義
基于上述背景。當前認真研究我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1)理論意義。正確認識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對依據何種原則、理論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可以充實我國社會保障理論體系。
(2)現實意義。加快構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對我國的政治、社會、經濟和農民工自身都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在政治上,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符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符合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也是增強我國的法制建設、解決“三農”問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在社會上,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緩解社會矛盾的激化,促進社會安定有序的發展和社會順利轉型的實現;在經濟上。符合形成統一勞動力市場的需要,有利于鼓勵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城務工。從而實現農村經營方式轉變。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有利于提高農民工抗風險能力。降低預防性儲蓄、促進消費,對于拉動內需和經濟發展有著積極意義;對于農民工自身而言。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增強他們的社會穩定感、消除他們的自卑心理,減輕他們的生活壓力,也是這個特殊群體的力量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
2 國內相關研究情況
國內學術界也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進行了較深入地研究,取得了一些富有價值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目前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及原因的研究。
盧海元(2004)認為城市農民工人目前實際上處于社會保障的空白地帶;陳錫文(2004)認為農民工雖然進城創造了財富,但大量農民工都沒有社會保障;王文韜等(2004)通過調研后指出,面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缺位及其對工傷、醫療保險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嘗試和制定了一些面向農民工的參保辦法,但效果難如人意。宮曉霞(2005)指出農民工的正當權益屢遭忽視,社會保險不容樂觀。
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障滯后的原因研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是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缺失的根本原因,雖然根據憲法農民工應該享有社會保障權,但是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法規(白鳳崢。2004);第二,農民工群體的社會邊緣性不利于其表達利益訴求,影響農民工社會保障政策迅速、合理地制定(彭宅文,2006);第三,用人單位不夠重視或因勞動力成本控制而推卸責任。農民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維權能力差,有些農民工自己不想或不敢要求參加社會保險(王玉玫2003);第四,地方政府和招商引資部門縱容企業不為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甚至把不參加社會保險作為吸引投資的優惠政策(華迎放,2004);第五,社會保障管理不能適應農民工參保的需要,缺少一個確保社會保障關系能夠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轉移的管理機制(周亦喬,2004);第六,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背后隱藏著短工齡與長保障、工資低收入與社保高消費、高流動與小統籌、保障不足與保障。多余以及期收入與長遠保障這五大矛盾(趙立航,2005)。
(2)有關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的探討。
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學術界還存在較大分歧和爭論。有學者認為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夠,為城市農民工人建立社會保障會提高國內企業的成本,會降低中國企業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并且認為土地就是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因此不應該業不必要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陳平,2002)。
更多的學者認為應該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總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把農民工社會保障歸人城鎮社會保障制度內(張啟春,2003)。將農民工納入城市社會保障系統是建立全國統一勞動力市場,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實現城鄉一體化以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周畢芬、闞春萍,2004)。
第二種觀點認為農民工應納入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建議外出務工的農村人口參加戶籍所在地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合作醫療,如蘭春娣、任保平和楊立雄等。原因如下:(1)允許農民工進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會給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造成巨大壓力。(2)如果建立新的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會形成與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并存的“三元格局”,形成所謂的農民工階層,會帶來新的、更大的歧視。(3)只有“還鄉”才可以使農民工求得生存再謀發展(楊立雄,2004)。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建立專門為農民工服務的社會保障體系。華迎放(2005)認為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應適應不同就業狀況亞群體的情況;李迎生(2001)指出現階段應推出相對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構一種作為過渡形態的“三元社會保障模式”;羅遐(2003)認為農民工身份的過渡性要求必須建立有利于城鄉銜接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朱冬梅提出應設計一套獨立的符合農民工特點
和需要的社會保險方案。
第四種觀點認為應根據農民工的具體情況建立大范圍內歸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管理而小范圍內又有其特殊性的社會保障制度(藍春娣、任保平,2004)。清華大學人文學院李強教授通過分析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采取多方力量參與,層層化解矛盾的對策,建立“三條保障線”。首先用工單位為受雇農民工提供相應的社會保障,第二條保障線是發揮勞務輸出地“勞動服務組織”的作用,第三條保障線是勞務輸入地城市建立“公共勞動”形式的流動人口最低生存保障體制。
另外,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研究所的華迎放在《農民工社會保障模式選擇》中分析評價了現行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兩種模式;一為廣東模式,即將農民工納入現行城鎮保障框架;一為上海模式,即單獨建立一套有別于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制度的保障辦法。他提出取上述兩種模式之長,即農民工養老保險可考慮建立過渡性的個人賬戶,其他險種則進人現行制度,保當期,不承擔國企歷史債務。并從政策上建議國家盡快出臺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指導性意見,以規范各地工作。王保真、王斌提出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可以實施土地換保障的辦法,扶持農民就業和參保,堅持統帳結合模式,優先建立農民工的大病統籌和工傷保險機制。
(3)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對策。
第一,消除認識誤區。政府不應當我借口來推卸和回避在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所應盡的責任,而且應消除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體系和政策中存在的制度歧視(周亦喬,2004)。
第二,建立多層次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可將農民工分成三類:一類是長期生活在城鎮并打算定居的,可將他們按富裕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使其享受較高級的福利型農村社會保障待遇;一類是短期在城鎮生活的,需要建立一整套的配套措施來構建其社會保障;一類是臨時在城鎮打工的,可將其納入相應階段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內(藍春娣、任保平,2004)。
第三,完善立法和相應司法保障措施,以明確保障對象、保障資金籌集、保障標準、保障管理等方面的問題,同時加強農民工社會保障組織建設,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和監督機制(周亦喬,2004)。同時,采取相互服務公司的形式,由農民集資建立農村勞務輸出公司。在這種公司中,農民工既是客戶又是股東。作為客戶,他可以獲得公司為他提供的勞務信息等項服務;作為股東,他還可以分享公司的經營成果,獲得分紅。國家給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鼓勵開辦此類公司。公司為農民工提供培訓、找工、維權、社保等服務,并以這些服務向用工單位或農民工適當收取服務或管理費用(趙立航,8006)。
第四,改革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辦法。允許參保職工在轉移社會保險關系時,不僅轉移個人賬戶余額,而且也轉移與本人繳費對應的社會統籌基金,統籌基金轉移的數額為社平工資的一定比例,取消農民工退保政策,對社會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賬戶、保留社會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再轉移或一次性退還本人(華迎放,2004)。此外,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須堅持分階段、逐步完善的基本原則。優先解決突出的基本保障問題,當務之急是建立必要的工傷保險及大病醫療等救助、補貼制度(鄭功成,2002~崔紅志。2003)。
(4)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意義。
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政治、經濟與社會意義。第一,政治意義:鄭功成等(2004)指出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政府著眼長遠的要求。董理(2001)指出社會保障是國家賦予每個勞動者的一種權利,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保障農民工基本公民權的需要。第二,經濟意義:王和、皮立波(2004)指出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新時期社會反貧困的重要舉措。農民工作為農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責任使得他們一旦發生意外事故對其家庭將是毀滅性的打擊,極有可能因傷、因病而致貧甚至于返貧。袁志剛(2003)指出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建立可以提高農民工抗風險能力,降低預防性儲蓄、促進消費,對于拉動內需和經濟發展有著積極意義。第三,社會意義:羅志先(2005)認為建立健全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不僅是快速實現我國社會結構轉型和提高城市化水平的需要,也是深化農村改革的需要I它不僅有利于兼顧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有利于社會穩定和發展,更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王濤等(2005)認為城市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不僅關系其權益維護,也關系到我國農村城市化進程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實現。
(5)有關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其他方面研究。
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有效解決是個較為復雜的問題,也有許多學者在某一方面進行深入研究。如;張德明、代艷麗等從法律角度來審視當前農民工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進而提出立法建議;喻均林等從政策角度,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議;李文琦等從推進城鎮化角度。研究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
3 研究中存在的問題
從以上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相關文獻資料來看,學者對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進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為國家相關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極為寶貴的理論基礎和方法借鑒。但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農民工的概念界定過窄。大多數學者都將研究對象集中于城市農民工或被雇用農民工身上,而忽略了同為農民工但在鄉鎮企業就業的本地農村務工人員及外來農村務工人員,也忽略了農民工群體中的自雇者、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第二,研究在總體上還停留在問題的表面。對農民工的現狀分析較多。缺乏對現象背后深層原因的分析。另外。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未來發展狀況或趨勢研究不夠,預測性研究很少。
第三,研究偏于籠統,分化和展開不夠。在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方面,所提的政策和措施還比較粗糙,沒有細化,可操作性不強。
第四,缺乏實證性的定量研究。已有的研究中,大部分屬于定性研究。如關于農民工對社會保障的現實需求特征、農民工個體對社會保障繳費的承受能力等。現有的研究還停留在定性分析上。缺乏第一手的調研資料,從而導致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實狀況把握不準,如對土地保障作用估計過高。因此研究結論、政策措施缺乏說服力與可行性。
關鍵詞: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相關利益群體;沖突;調整
課題項目:本文為2012年度蘇州市社科聯項目:蘇州三區三城建設中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問題研究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2-D-28)
中圖分類號:G725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利益沖突與調整:相關利益群體視角下的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問題研究
收錄日期:2013年3月16日
一、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相關利益群體的構成、地位及利益分析
相關利益群體作為一個管理學概念,是在1963年由斯坦福大學研究所明確提出的。弗里曼于1984年在《戰略管理:一種利益相關者的方法》一書中對相關利益者的概念進行了內容上的豐富,并提出了更為完整的相關利益者理論,得到了許多學者的支持。相關利益者理論實際上是一種多主體博弈的分析方法,用以實現經營管理中利益相關群體的共贏。它不僅適用于企業管理中的戰略選擇,而且在各種多主體參與的活動中均發揮指導行動的作用。具體到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工作上,利益相關者理論可以分析培訓的相關利益者,給出滿足利益相關群體整體利益的行動建議。
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的相關利益群體包括政府、企業、培訓機構和農民工。就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過程中的權力而言,政府相關部門、農民工和企業都是擁有較高權力的相關者,而培訓機構則沒有太多決定權力。因為政府部門和企業是培訓的投資方,農民工是培訓的對象,沒有他們就沒有培訓;而培訓機構僅是培訓課程的提供者。
就參與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的穩定性而言,政府和培訓機構是穩定的參與者,其行為容易被預測,而企業和農民工的個體能否參與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是不確定的。因此,通過權力/動態性矩陣分析可知政府是積極的推動者;農民工和企業是立場不堅定的推動者;培訓機構是積極的參與者,見圖1。(圖1)
就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的收益而言,企業和農民工都是直接受益于培訓過程的利益相關者,政府能否受益取決于企業和農民工收益的結果,而培訓機構收益于培訓的費用。因此,通過權力/收益矩陣分析可知,農民工、企業和政府是主要相關利益者,而培訓機構則需要被提供信息。
政府從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本身并不能直接獲益,它的獲益主要通過農民工和企業的收益來實現。農民工通過培訓獲得技能的提升,進而擁有了自由擇業的能力,以形成政府所需要的流動的高素質的人力資源。企業通過培訓獲得的合格工人將直接推動企業的發展,進而帶動整個經濟的發展。政府獲益就來源于這兩個方面。
作為農民工的雇主,企業是農民工技能提升的最直接受益者。企業通過培訓提升農民工技能可以獲得合格的工人,進而提高企業的生產率和經濟效益。另外,提升勞動力的能力本身也是企業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無論是從企業效益增長還是從社會責任角度,企業均應該投入資金來自行組織或者外包給培訓機構進行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但實際情況卻并不樂觀。盡管政府出臺了相關的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辦法,但企業對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進行投入的意愿很低。
培訓機構非常樂于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而且從中可以獲得豐厚的經濟回報。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確確實實能給農民工帶來利益:既能提高農民工綜合素質、增強轉崗就業能力使其具有更廣泛的就業空間和選擇余地,又能增加農民工的收入。雖然職業技能培訓能給農民工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但是他們培訓的動力不足、積極性不高,不愿為此進行任何投入。影響農民工參與培訓的動力和積極性主要是兩方面的因素。一是農民工對未來的定位,由于現行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完善,導致很多農民工存在城市“過客”心理,并使他們不愿意或不能留在城市中安居樂業。這就極大地減低了他們參加培訓的積極性;二是培訓的機會成本。農民工對于培訓的時間和精力的投入,會有機會成本的損失。農民工用于培訓的時間會擠占企業加班的時間,導致農民工收入的減少,而這也是很多農民工不情愿參加培訓的重要原因。
二、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相關利益群體的利益沖突分析
根據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實際的投入收益情況,我們繪制了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的利益相關者圖,見圖2,幫助我們進行分析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所存在的利益沖突。(圖2)
箭頭指向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的,表示相關方對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的投入,我們用偶數編號表示,如線2、線4、線6、線8;箭頭背離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的,表示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給相關方帶來的收益,我們用奇數編號表示,如線1、線3、線5、線7。實線表示這種關系已經發生,虛線表示這種關系沒有發生。
線1和線2都是實線,表明政府充分意識到了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的緊迫性與重要性,切實地進行了資金和政策等方面的投入,農民工享受了培訓成果后的確實現了人力資本的提升;線3是實線,表明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確確實實能給農民工帶來利益:既能提高農民工實際技能,又實現了農民工收入的提高,通過增強轉崗就業能力使其具有更廣泛的就業空間和選擇余地;線4是虛線,表明雖然職業技能培訓能給農民工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但是他們沒有為此進行太多投入;線5是實線、線6是虛線,表明作為農民工技能提升的最直接受益者,企業并沒有承擔其相應的社會責任,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上不愿且沒有投入;線7、線8都是實線,但是線8并沒有指向農民工職業技能問題而是指向了政府,這表明雖然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能給培訓機構帶來培訓收入,但是培訓機構在開發培訓課程、提供培訓服務時并沒有以農民工為主體,而是將服務對象轉向了政府,導致培訓內容、培訓方式與農民工對職業技能培訓的實際需求嚴重脫節。
當前的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的利益相關者中,只有政府對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進行了積極地投入,農民工自身和企業實際沒有進行任何投入。而這與他們的利益相關者角色嚴重不相符。尤其是企業,他們只享有了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所帶來的巨大利益,卻并未承擔任何責任。這種現象實際上造成了這樣一種情況: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政府代替了農民工,成為了培訓“產品”的唯一實際購買者,那么作為 “供應商”的培訓機構,在提供培訓服務時,政府的要求就自然而然地代替了農民工的需求成為他們考慮的首要問題。也就是說,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市場中形成了一個“畸形”的市場循環:政府是購買者,培訓機構是供應商,農民工被徹底的忽略,而企業則成為了最大的受益者。當前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出現的問題正是政府“越位”、農民工“失位”、企業“缺位”、培訓機構“錯位”的具體而又集中的反映。
三、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利益相關各方利益不一致的根本原因
1、農民工失位的原因:無力承擔、不了解。很多學者在研究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問題時采用了調查法,這樣得到的第一手資料本身能夠真實反映農民工的想法和困境。調查(姜長云等,2005;王政等,2007;馮憲等,2008)表明,影響農民工參加培訓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沒有錢、沒有時間、聽不懂、對培訓認識不足,等等。農民工進城務工的主要驅動力是經濟,因此經濟因素就在他們做各項決策時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工資低、長時間加班和對參加培訓的機會成本考慮是大多數農民工在培訓中投入失位的主要原因。同時,由于長期以來城鄉教育資源和教育水平的不平衡導致了農民工普遍知識基礎差。據調查,農民工平均受教育年限為8.8年。因此,即使參加了培訓也有一部分人因為聽不懂而無法堅持下來,達到預期的效果。盡管政府出臺了許多政策和項目,但由于信息渠道不暢,農民工實際上對這些方面知之甚少。很多人有培訓的意愿,卻不知道怎樣可以獲得滿意的培訓。
2、企業缺位的原因:意識作祟、農民工的高流動性。用工企業在長期聘用農民工的實踐過程中形成了的錯誤意識認為:農民工是廉價勞動力,而且是從事低層次的體力勞動。這樣的意識將農民工定位為企業隨時可替換且不需要追加投入的企業人力資源。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方面投入成本來提升人力資源素質,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和工作效率在企業管理者眼里是不現實的。農民工的高流動性也使企業在培訓方面的投資不能確定帶來回報,產生“投資外溢”現象。這樣的投資外溢也是企業所不愿承擔的。
3、培訓機構錯位的原因:政府單方投入,農民工、用工企業不參與和缺乏第三方監督。目前,培訓市場中政府的單方投入形成了一個事實:“培訓產品”的購買方是政府,因此培訓機構的服務方向發生了錯位。它錯誤的將政府作為服務對象,而將農民工作為“原材料”。這樣,它所提供的培訓產品的很多特性,如方式、內容和評價考核指標等都是以政府為導向,也就直接導致了企業和農民工對產品不買賬、不認可、不接受。培訓產品針對性差是目前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產品的主要問題。
由于農民工、用工企業不參與,培訓機構對于如何調整自己的培訓產品,更好適應農民工和用工企業的需求也就失去了第一手資料,進一步加劇了培訓產品針對性差的問題。這種惡性循環十分不利于培訓工作的進一步發展。所以,在2010年1月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指導意見”中專門提到了要提高培訓產品的針對性。
缺乏第三方監督使培訓機構更是將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在應對政府相關部門的檢查,而忽視了對產品本身質量的監督和不斷完善。政府部門存在的監督不力加劇了培訓產品的質量保證問題,會進一步加劇培訓機構和農民工之間的互相忽視狀況。
4、政府越位的原因:培訓關系重大、政府單方投入。由于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問題直接影響到農民工就業和轉移,關系到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城鎮化進程,對于政府而言可以說是關系重大。從政府的一系列政策和項目的也可以證實這一點。正因為其重要性,使得國家在推動這項工作時不免出現了太多的越位行為和急功近利的心態,可以理解為一種“家長行為”。這種行為和心態對于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市場的發展并沒有好處。
政府單方投入也使得政府身份發生了變化,從“監管者”和“購買影響因素”變為“唯一購買者”,削弱了其他利益相關者對這個市場的影響,也就降低了市場自行進行資源配置的能力。這樣,這個市場也只能通過政府的“越位”來推動其進一步的發展。
四、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相關利益群體協調分析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目前蘇州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問題中存在的利益錯位有四個:農民工失位;企業缺位;政府越位;培訓機構錯位。我們需要通過協調各個利益相關者的行為使他們各安其位。
1、促使農民工到位的群體行為。由于農民工是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的主要利益相關者,必須要保證其在培訓中的主體地位。農民工失位的表現是不夠積極,而失位的直接原因是培訓機構不夠重視農民工真實的培訓需求,深層的主要原因是無力承擔培訓費用,同時缺乏必要的信息和激勵。政府和企業為農民工參加培訓提供培訓費用和激勵制度,同時培訓機構根據農民工的實際需要給予量身訂做的課程開發,農民工通過得到政府和企業的培訓費用有能力償付培訓機構所提供的培訓,同時為企業和國家提供高技能的勞動力資源。
2、促使企業到位的群體行為。由于企業同樣是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的主要利益相關者,也必須要保證其在培訓中的主體地位。企業缺位的表現是不參與培訓過程,而缺位的直接原因是認為農民工不值得進行投入,深層的原因是沒有升級的緊迫感,沒有將勞動力資源與企業升級聯系起來。政府為企業出臺升級的激勵政策,推進企業升級,企業為了升級需要提高勞動者技能,通過與培訓機構進行信息交流,確認培訓的內容,然后為農民工提供培訓費用來支持其參加培訓,在獲得了合格工人的基礎上完成升級,進而使國家(政府)競爭力增強。
3、促使政府就位的群體行為。由于政府同樣是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的主要利益相關者,也必須要保證其在培訓中的主體地位。政府越位的表現是直接成為培訓服務的購買者,而越位的直接原因是企業和農民工沒有進行資金投入,深層的原因是培訓工作影響重大,政府急于提高勞動力素質。政府為企業和農民工出臺相應的激勵政策,推進企業升級和農民工參加培訓,企業通過升級提高競爭力,農民工通過培訓提升了技能和素質,進而使國家(政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政府與培訓機構之間通過必要的信息交流引導培訓質量的提高,政府就完成了從參與者到制度制定者的回歸。
4、促使培訓機構復位的群體行為。由于培訓機構是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的積極參與者,也必須要確定其在培訓中的位置。培訓機構錯位的表現是直接為政府服務,忽視了農民工的真正培訓需求,而錯位的直接原因是政府投入資金成為培訓服務的購買者。培訓機構和農民工構成了一個簡單的培訓服務購買關系,農民工通過購買培訓服務獲得技能的提升,培訓機構通過提供量身訂做的培訓服務獲得經濟回報。企業和政府相應行為作為農民工參加培訓的影響因素也是培訓機構進行培訓時需要注意的,因此要和企業與政府進行必要的信息交流。
主要參考文獻:
[1]弗里曼.戰略管理:一種利益相關者的方法[M].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06.
[2]盛立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的問題與對策研究[J].深圳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0.5.
關鍵詞:農民工;就業歧視;就業權利保障一、我國法律法規等對農民工就業歧視的規定
(一)《憲法》規定公民平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憲法》是所有促進平等就業和反就業歧視法律法規的基礎。
《憲法》雖然規定了我國公民具有平等權,但是過于抽象,均是原則性規定。首先《憲法》作為我國根本大法,僅規定平等,沒有規定禁止歧視;僅正面賦權,沒有反面禁止歧視。其次我國《憲法》沒有違憲審查制度,這是反就業歧視不利的一個重要原因。最后,《憲法》沒有確立反就業歧視的訴訟機制,《憲法》司法化也是部分學者的訴求。①
(二)勞動法規定禁止就業歧視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不同而受歧視。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法》第十二條僅列舉了四種就業歧視“民族、種族、性別、”,其中不包括戶籍等歧視,并且沒有兜底條款。這種規定范圍遠遠小于第111號國際勞動公約(本章第六項將詳細說明)的范圍,這對保護農民工就業歧視也極為不利。
(三)就業促進法保護農民工平等就業
《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等不同而受歧視。《就業促進法》第三章為“公平就業”,其中第三十一條規定: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第六十二條規定:違法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第六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就業促進法》一大進步是對就業歧視規定了兜底條款,這對《勞動法》進行了改善。另外專列條款保護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的平等權利,禁止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最后在法律責任里規定勞動者可以針對就業歧視向法院提訟,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承擔刑事責任。這些條款對保護農民工就業歧視有著很大的推進作用,值得肯定。
但是,不得不說的是,在《就業促進法》實施以后,就業歧視現象仍然很嚴重。雖然《就業促進法》規定一系列保護農民工公平就業條款,但是仍處于“宣示”層面,并且由于農民工自身的法律文化水平、社會環境等原因,雖然農民工就業歧視現象嚴重,但是農民工提起就業歧視訴訟的極少。這需要配套措施的實施,政府監管,改善社會大環境,才能進一步改善農民工就業歧視問題。
(四)國際公約規定平等就業
我國已經批準關于禁止歧視的三個國際公約,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國際勞工組織《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第111號公約)。和我國農民工就業歧視有關的就是《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第111號公約),其中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歧視”包括:基于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區別、排斥或優惠。
這三個國際公約均已獲我國批準,具有法律淵源的地位,我國現行法律雖然對就業歧視進行全面的規范,但是正在努力向國際公約所規定的的內容靠近,值得提倡。然而農民工是由我國城鄉二元戶籍制度造成的“中國現象”,國外沒有戶籍制度,國際公約沒有對農民工就業歧視的專門規定,國外也沒有就反農民工就業歧視的立法判例。所以本文將不怎么涉及國外立法判例,對國際公約的原則性規定則努力學習借鑒。
二、我國農民工就業歧視的現狀
(一)就業機會歧視
就業機會歧視是指農民工因為身份或者戶籍等非相關因素而導致平等就業機會受到損害。②在城市居民印象中,農民工沒文化、沒技術、穿著老土、舉止粗魯、素質較低。根據國家統計局“2011年我國農民工調查監測報告”可知,農民工就業以制造業、建筑業和服務業為主,散見于交通運輸。他們主要從事的制造業、建筑業、服務業在大家眼中也多以“臟、亂、差”出現。對農民工這一群體的歧視使得在農民工找尋就業機會時,很難突破大家的印象,企業單位也很少會給予農民工其他的工作機會,這也間接造成了農民工在就業機會上處于弱勢地位。
(二)就業待遇歧視
農民工就業待遇歧視是指農民工因身份等非能力因素而和城鎮居民受到同工不同酬的待遇歧視,體現在經濟、政治和社會方面:經濟上農民工和城鎮居民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時,同工不同權;政治上,農民工干了工人的活卻沒有得到工人的身份;社會上,農民工在城市生活工作卻難以獲得市民身份。③從“2011年我國農民工調查監測報告”中可知,農民工收入水平較低,從不同地區務工收入來看,農民工月均收入為2000元左右,直轄市月均收入最高,達到2302元每月,其他城鎮月收入均在2000元上左右。農民工工資待遇極低,遠低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3500元)。
農民工就業待遇歧視是指農民工因身份等非能力因素而和城鎮居民受到同工不同酬的待遇歧視,體現在經濟、政治和社會方面:經濟上農民工和城鎮居民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時,同工不同權;政治上,農民工干了工人的活卻沒有得到工人的身份;社會上,農民工在城市生活工作卻難以獲得市民身份。④從“2011年我國農民工調查監測報告”中可知,農民工收入水平較低,從不同地區務工收入來看,農民工月均收入為2000元左右,直轄市月均收入最高,達到2302元每月,其他城鎮月收入均在2000元上左右。農民工工資待遇極低,遠低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3500元)。
(三)就業保障歧視
從國家統計局“2011年我國農民工調查監測報告”可知,農民工勞動時間2011年平均每天工作8.8小時,這超出了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每天8小時工作時間;2011年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障比例普遍較低。從全國來看,五項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中,參保率最高的是工傷保險,僅為23.6%,最低的為生育保險,為5.6%。,農民工的低社會參保率觸目驚心。
農民工受到就業歧視后救濟困難,沒簽訂勞動合同的無法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仲裁;簽訂勞動合同的向法院很難被受理,即使受理也因為舉證困難等因素極難勝訴。參看四川大學人權法研究中心2011年7月的《中國法院和仲裁機構禁止就業歧視案例選》中,選定的二十個案例中沒有關于農民工就業歧視的案例,該文中也指明農民工同工不同酬歧視案件真正進入司法程序的較少或沒有產生全國性重大影響。⑤可知,農民工就業歧視很難進入救濟程序。
三、農民工就業歧視的原因分析
(一)個人原因
農民工文化程度較低,使得其無法從事很多需要高學歷、高能力的職業。這并不是針對農民工的職業分層問題,但是也造成了農民工只能從事臟、亂、差職業的現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11年我國農民工調查監測報告”,可知全體農民工初中以下學歷的占77%,大專以上學歷的僅占5.3%,農民工文化程度較低。然而,從表中可知,外出農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明顯高于本地農民工,青年農民工受教育水平最高,也是最具潛力的農民工群體。農民工文化水平有在逐步提升。
(二)制度原因
大部分學者認同農民工就業歧視產生的根本原因是我國的戶籍制度。其一我國城鄉二元戶籍制度使得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制度上分為兩個群體,這是對農民工群體身份產生的直接歧視,農民工就業機會、就業待遇、就業保障上都不及城市工人,換句話說,就是“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時,同工不同權”,這是對農民工就業歧視的主要原因;其二是本地戶籍和外地戶籍區別使得對進城務工的農民工造成的就業歧視,然而這是不同區域流動時所有人都會遇到的情況,不止是針對農民工產生的,而爭取這部分利益的大部分是中高收入者,所以本地戶口和外地戶口的區別使得對農民工就業的歧視將只作為次要原因,不多做討論。
(三)法律原因
我國法律對農民工就業歧視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僅在《促進就業法》中規定: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違法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然而這種原則性規定對受到就業歧視的農民工保障困難,沒有嚴格的法律責任,沒有完善的訴訟體系。
農民工在遭遇就業歧視時,首先訴訟成本高,農民工一般會直接找尋其他工作機會,較少提訟;其次在未建立勞動關系時,無法尋求社會保障部門仲裁,也失去了就業歧視救濟渠道;最后,我國法律對農民工就業歧視規定較為分散和原則性,農民工就業歧視很難獲得勝訴。這些救濟困難使得農民工就業歧視的現象越來越嚴重。
四、解決農民工就業歧視問題的建議
(一)制定反就業歧視法
根據上文所述,我國反就業歧視的法律法規主要散見于《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性文件中,立法層次低、修改變化多、地區差別大、規定過于“宣示”性使得在實踐中很難得到實施,沒有強有力的法律責任承擔,使得就業歧視后的維權道路艱難。而美國既有綜合的反就業歧視法律體系,對反就業歧視有著很好的推動作用。近年來,制定我國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的呼聲越來越高。
盡管我國于2007年出臺了《就業促進法》,其中有反就業歧視的內容。但是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和《就業促進法》的主體和主旨上不同,因而制定我國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是必要的。對現行法律沒有定義的就業歧視進行定義,對部分法律法規沒有涵蓋的就業歧視(就如本文的農民工就業歧視)進行補充,完善我國反就業歧視法律的范圍,確定法律責任以及保障司法救濟途徑,確保遭受就業歧視的人們能夠有途徑申訴,是接下來要完善的目標,對我國人民樹立平等觀念有很大促進作用,也當然地解決了農民工就業歧視問題。
(二)政府部門加強反就業歧視的行政執行
1.建立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機構
美國有專門的反就業歧視的執行機構——聯邦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及各州相應的反歧視機構;英國于2007年設立統一的反歧視機構——平等及人權委員會(EHR)消除歧視,促進平等權的實現。
我國沒有專門的負責反就業歧視的行政機構,只有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主管勞動力市場運行。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本身工作任務繁重,基本無暇顧及就業歧視問題。《就業促進法》也并沒有將就業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部門監督檢查的范圍。⑥因而,設立我國專門的負責反就業歧視行政機構也勢在必行。該專門機構可以下設于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下,由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監管。該專門機構專門負責對用人單位進行反就業歧視教育,處理就業歧視問題,對涉嫌就業歧視的案件介入,確保受歧視或不公正待遇的人能夠有效得到法律保護。
2.將反就業歧視納入政府政績考核
據工人日報2012年10月28日報道,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國內首個促進平等就業委員會,首次將平等就業、反歧視納入政府就業目標責任制考核,為勞動者提供新的救濟途徑。⑦這為沒有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受歧視者提供了救濟渠道。
農民工就業歧視包括進入歧視。農民工被特定行業排擠在外,只能從事臟、亂、差等行業。但是,由于受歧視的農民工并沒有和用工單位建立起勞動關系,無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所以,保護農民工公平就業難度很大。這時,建立解決就業歧視的地方性專門機構,將反就業歧視納入政府政績考核是有效解決就業歧視問題的有力辦法,當然也能很大程度緩解農民工就業歧視的問題。(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參考資料:
[1]李雄,劉成:我國反就業歧視的立法現狀與法律困境,職業技術教育,2010年第25期,第44頁
[2]吳祖祥:校正農民工就業歧視的法律對策研究,赤峰學院學報(漢文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32卷第10期,第24到25頁
[3]馮虹,楊桂宏:戶籍制度與農民工就業歧視辨析,人口與經濟,2013年第2期,第86頁到第91頁
[4]四川大學人權法研究中心:中國法院和仲裁機構禁止就業歧視案例選——國際勞工組織課題,2011年7月
[5]林嘉:論我國就業歧視的法律調控,河南社會科學,2006年05期,第17到18頁
[6]劉曉農,葉萍:美國、英國的反就業歧視立法及其對我國的啟示,江西社會科學,2009年10月,第177到180頁
[7]張永敏:新生代農民工就業弱勢地位及改善途徑研究,安徽農業科學,2011年39期,第1213頁到1214頁
注解
①李雄,劉成:我國反就業歧視的立法現狀與法律困境,職業技術教育,2010年第25期,第44頁
②吳祖祥:校正農民工就業歧視的法律對策研究,赤峰學院學報(漢文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32卷第10期,第24到25頁
③馮虹,楊桂宏:戶籍制度與農民工就業歧視辨析,人口與經濟,2013年第2期,第86頁到第91頁
④馮虹,楊桂宏:戶籍制度與農民工就業歧視辨析,人口與經濟,2013年第2期,第86頁到第91頁
⑤四川大學人權法研究中心:中國法院和仲裁機構禁止就業歧視案例選——國際勞工組織課題,2011年7月
【關鍵詞】返鄉農民工;創業;貴州;社會資本
返鄉創業是農民工的基本歸宿之一,也是我國流動勞動力發展的趨勢,同時也是有效轉移我國當前過多的剩余勞動力的途徑之一。貴州返鄉農民工再就業與創業模式研究旨在為貴州應對金融風暴以及針對“三農”問題、貴州的新農村建設提供政策建議和具有操作性的對策措施。
1.貴州返鄉農民工創業現狀
受世界金融危機的影響,2010年貴陽市返鄉農民工約2.45萬人,政府采取多項措施,解決了0.8萬人的就業崗位,但仍有1.7萬余返鄉農民工的就業問題亟待解決。返鄉農民工作為特殊社會群體的就業、創業問題是影響社會穩定和制約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構建返鄉農民工就業、創業援助機制是促進貴陽市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和推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的客觀需要。
1.1 農民工外出返鄉
據有關部門測算,返鄉農民工創辦的企業總數約占全國鄉鎮企業總數的20%。目前,返鄉創業的農民工主要以第一、二代農民工為主,30~45歲占64.3%。返鄉農民工創業的規模普遍較小,結構單一,投資在5萬元以下的占70%,投資在10萬元以上為8.3%,投資在100萬元以上僅1.8%,其生產結構以勞動密集型和手工操作為主,產品科技含量偏低,帶動輻射力不夠強。貴州一直是農民工的主要輸出地之一,據貴州省勞動保障部門統計,從1989—2009年的20年間,貴州省共計輸出勞務人員900.89萬人次。隨著金融危機影響程度的加深和持續,沿海企業用工需求大幅減少,人力資源市場開始出現由短缺市場向剩余市場轉變的趨勢,勞動力資源優勢將演變為就業壓力,貴州經濟發展與創業環境惡劣、返鄉農民工是貴州的重大問題,如果農民工問題不解決好,有可能演變為社會矛盾的沖突根源。
1.2 返鄉農民工的創業
一是返鄉農民工創業已經成為新的潮流,很多返鄉農民工愿意在家鄉創業。二是行業不再僅限于第一產業。在有創業設想的農民工中,選擇特色餐飲行業的占17.14%,選擇服裝經營的占14.29%,選擇特色種養殖的占12.86%,選擇建筑裝潢的占5.0%。三是促進農民就業效果明顯。據貴州省人力資源開發促進會的統計,截至2010年底,農民工創業吸納了40多萬個農村勞動力就近轉移就業。農民工有創業意愿,政府扶持引導,一場由返鄉農民工主導的農村創業潮正在貴州省各個地方如火如荼地展開。
2.貴州返鄉農民工創業存在的問題
從創業成功者中可以看出,社會資本的運用對他們創業的支持作用巨大,但大部分返鄉農民工在創業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直接或間接地阻礙了他們的創業進程。
2.1 資金扶持范圍過小,融資渠道不暢
資金缺乏是制約返鄉農民工創業的桎梏之一。社會資本存量不足導致大量農民工融資困難。目前,貴陽市返鄉農民工中,有創業意愿的占11%,保守估計約5萬人以上。雖然貴陽市從2001—2008年將每年扶持的返鄉創業人數由100人逐年增加至800人,但依然只占有創業意愿人數的5.2%,遠遠不能滿足每村扶持1人返鄉創業的目標。
2.2 抵御風險能力不強,經營管理水平不高
貴州返鄉農民工創業時間晚,大都處于初級階段,且多從事種養殖業,容易受到市場變化和自然災害的影響,抵御風險能力不強。返鄉創業是農村經濟新的增長點,但往往經歷的是“創業、崛起、衰敗”的怪圈。返鄉創業面臨著基礎設施不配套;企業規模小,難以獲得政策扶持;資金少,貸款難,缺乏金融服務;員工短缺、內地勞動力素質差以及創業理念囿于封閉,管理創新難等多方面困境。
2.3 人力資本因素
從調查數據可以看出,性別方面,男性和女性返鄉農民工分別占64.3%和35.7%;年齡方面,20-40歲的返鄉農民工所占比例最大,為68.3%;文化程度方面,初中文化程度的最多,占43.0%,其次是高中或中專,占38.9%,大專以上的較少,占12.2%,特別是還有5.9%的返鄉農民工文化程度在小學及以下,文化素質低下,難以適應企業發展用人的要求;勞動技能方面,有一技之長的“專業技術人員”只占15.4%,“熟練工人”占44.3%,毫無技術的“生手”占40.3%。可見,貴州省返鄉農民工的人力資本總體水平較低,這是導致貴州省返鄉農民工就業狀況較差的一個重要原因。
3.促進返鄉農民工成功創業的政策建議
3.1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進一步健全組織協調工作體系
一是幫助解決農民工的創業資金,政府為返鄉農民工創業提供優惠政策,相關部門和單位為創業農民工提供寬松環境。二是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改進資信評估制度,建立信用檔案和評級、失信懲戒等機制。三是建立和完善貸款風險管理制度,繼續采用信用證制度、農戶聯保貸款制度和政府小額擔保貸款制度。四是建立激勵機制,為返鄉創業者提供必要的技術扶持。
3.2 創新維權服務機制,降低返鄉創業風險
一是建立健全農民工維權服務機制,在農民工集中地設立機構,宣傳返鄉農民工創業的相關優惠政策,設立返鄉創業農民工保障監察舉報投訴站,依法及時維護返鄉創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二是建立返鄉創業農民工聯席會議制度,解決好返鄉創業農民工融資貸款、優惠政策落實等方面的問題。三是切實解決返鄉創業農民工的后顧之憂,及時研究解決返鄉農民工創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四是切實保障返鄉創業農民工民主政治權利。
3.3 進一步改善返鄉農民工創業的環境
一是以城鎮為中心,搞好小城鎮發展規劃,加速城鎮化步伐,做好硬件建設,加快創業園區和商品流通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使小城鎮成為返鄉農民工興辦各類企業的聚集地。二是轉變政府職能,增強服務意識,強化政府效能建設,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簡化審批手續,提高服務水平。三是發揮政府信息網絡優勢,使企業在較短的時間內創造出最大的經濟效益。四是制定出臺關于推進農民工回鄉創業的政策,配套完善諸如稅費減免、資金扶助、創業培訓、人員招聘、土地使用等幫扶措施,在項目信息、創業指導、小額貸款等方面提供服務和支持,不斷加強回鄉創業環境建設,增強返鄉農民工回鄉創業信心。
3.4 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保證創業者的人力資源供給
農民工是社會財富的建設者,也是社會財富的分享者。政府要發揮公共財政的職能,把農民工社會保障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不斷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就當前來看,最迫切的是要建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疾病醫療保障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制度。同時,應建立適應勞動力流動就業特點的社會保險轉移支付體系。此外,還應該建立有效的農民工勞務合作組織,積極支持農民工加入各種協會、商會,以集體的力量協調勞動關系、解決失業補償等問題。
參考文獻
[1]李惠斌,楊雪東.社會資本與社會發展[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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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蔡玲.發展經濟學視野中的農民工返鄉回流問題[N].光明日報,2009-2-17.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對策
1.農民工社會保險的現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工業、建筑業、服務業都有了很大的發展,城市出現了大批具有農村戶口卻在城鎮務工的勞動者,也就是農民工,這種現象稱為“民工潮”。現在的農民工界定是指那些戶口仍在農村,但已完全脫離或者基本脫離傳統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主要是在城鎮大中型企業打工、經商及從事其他服務業為生的群體。事實上,這些農民工已經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正在為國家經濟的發展做出努力。但是農民工的權益沒有保障,農民工這個特殊的群體,已經成為城鎮化進程中不得不考慮的問題,尤其是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問題,這個問題的解決迫在眉睫。這個問題的順利解決會直接關系到社會的穩定,經濟的發展,更是關系到農民工的自身利益。近年來,隨著對農民工的普遍關注,一些城市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問題也出臺了相關政策,但是這些政策還處于起步階段,并不完善,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諸多問題不容忽視。
2.農民工社會保險存在的問題
(1)制度不夠完善,導致參保率不高,退保現象嚴重。現最新調研顯示,在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大城市,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參保率低而退保率高。初看農民工退保有些不可思議,這主要是因為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不夠完善的問題。在1991年《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中,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險作了具體的規定,但是不完善。而后在《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等文件中,又有所界定,但是都沒有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險權益做出規定,因此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問題的解決作用有限,還是沒有提出有關農民工社會保險的具體規定。
(2)農民工流動性強,社會保險在轉接方面存在障礙并且很難使農民工享受到社會保險真正的實惠。社會保險在管理方面存在很多困難,城鎮社會保險有的以省為統籌范圍,有的以縣市為范圍,而且采用的保險標準也有所不同,不管是到沿海地區工作還是跨省市流動就業,都會給保險的移交帶來障礙,基本上是無法實現,即使是實現了,也是浪費了很多的人力和財力,得不償失。農民工大多數來自農村,生活比較困難,接受的教育程度也比較低,這就決定了他們只能在比較低級的部門找工作。有調查表明,農民工大部分是臨時工、小工、短期工,這也就決定了農民工流動性比較強的一個特點,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不健全,沒有考慮到農民工社會保險的轉接。農民工在調換工作后,沒有辦法移交保險關系,之前繳納的保險費用等于白交,很難享受到真正的社會保險待遇。隨著年齡的增長,農民工大多返回家鄉,很少能在城市定居下來,而農村社會保險尚未建立。
3.農民工社會保險問題的原因分析
3.1城鄉結構落后,相關體制不健全
雖然近幾年來,各地紛紛改革戶籍制度,放松對農民工進城的種種限制,逐步建立了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但長期的二元結構體制,形成了意識形態和社會觀念的二元性。人們在觀念上認為農村和農民代表了貧窮、落后和愚昧無知,在思想和行動上對進城農民工產生了天然的歧視和排斥。另一方面,農民工自己也產生了自卑心理,對自身權益保護的要求降低,滿足于工資不拖欠、發生工傷能及時治療,對于更高層次的社會保障則不敢奢望。
3.2法律體制不完善,督促落實不到位
到目前為止,我國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對農民工社保問題做出明確規定,農民工社保的實施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有些地方政府搞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沒有從農民工的真正需要出發,而是為完成上級政府的規定,層層向企業安排,許多地方政府把養老、失業、醫療三險捆綁推行,由于農民工的繳費能力較低,導致參保率較低。同時相關部門對農民工參保的督促落實上,缺乏強有力的有效制約措施和懲罰措施,使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3.3用人單位不積極,不愿為農民工社保買單
農民工所在單位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飲、服裝等技術含量較低的勞動密集型行業,市場競爭比較激烈,大部分用人單位認為支付農民工社會保險費用會加大企業成本,削弱競爭力,因而對農民工參保采取消極應付的態度,千方百計逃避參保。即使一些生產經營狀況比較好的單位,為獲取更大利潤,也視農民工社保為負擔,不積極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4.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險的對策
4.1建立多層次的工傷保險制度
現行工傷保險制度是目前唯一一個沒有區分類別的保險制度,由于范圍太廣,執行很難。而在進城農民工的社會保險權益中,因工傷殘后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應該是最為迫切的。分層次、分類別的工傷保險制度,不僅可以保證農民工一旦出現職業傷害事故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而且由于建立起了針對農民工的工傷賠付制度,用工單位將會更加注意用工過程中的安全保護措施。工傷保險費的繳納,必須堅決貫徹無過失補償原則,即農民工自己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完全由企業負擔,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并根據各行業的傷亡事故風險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的類別,實行不同的費率。風險高的和職業病危害程度大的行業費率高,工傷保險管理部門要每年針對企業的安全衛生狀況和工傷保險費用的支出情況對費率進行調整,這樣既體現了對企業的獎勵和懲罰,又可以起到促進企業重視安全生產、加強安全工作的作用,具體的費率視各地的經濟生活水平而定。
4.2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監督機制
政府應該設立專門的工作機構針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強化社會保障行政職能部門對相應的業務管理部門和基金營運機構的監督;發揮社會監督如新聞媒體監督及群眾監督等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監督機制。使每一項政策和法規都落到實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與此同時,各級政府還可以通過建立專門的法律咨詢中心、援助小組,來給予農民工幫助,真正維護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
4.3調動單位及個人的繳費積極性
根據不同的保險項目制定不同的繳費方式。在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方面,要按農民工實際工資繳費,最低不能低于規定繳費起點,設立不同檔次,多繳多受益,少繳少受益,不繳不受益。在征得農民工選擇繳費檔次的基礎上,繳費方式可以采取由用人單位代扣代交,但不準不交。要建立農民工失業保險制度,應允許農民工自愿繳費并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待遇。要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框架下,采取低標準準入、漸進式過渡的辦法,推進農民工大病保障,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建立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參保農民工因病住院,可根據繳費時間長短,享受不同金額的住院補貼。工傷保險由用工單位繳納,農民工不繳費。要根據行業風險程度的高低確定不同的繳費費率,高危行業繳費相對高一點,非高危行業相對少一些,所繳費用在區域內調劑使用。各級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提高執行力,保證各項費用做到應繳盡繳。各級財政部門也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切實加大對農民工社會保障資金的投入。 [科]
【參考文獻】
[1]劉懷廉著.中國農民工問題[M].人民出版社,2005.
頭等大事。因此,從農民收入來源結構變化,研究和探討解決農民增長問題的根本途徑,對于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實現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我國農民收入基本狀況
(一)農民收入及其增長基本狀況。從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農村改革取得了十分顯著的成效,不僅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保障了農產品的供給,而且使農民收入大幅度增長,農民人均純收入由1978年的133.57元增加到2000年的2,253.42元,年增長率為13.6%,扣除物價因素為7.35%。隨后幾年也有增幅緩慢的情況,但近三年左右,因為政府出臺各種惠農政策,以及現代農業不斷發展和農村勞動力就業結構變化等因素的合力推動作用,使得我國農民收入已經打破了幾年前收入增長緩慢的格局,進入新的較快增長期。據統計,2004年、2005年、2006年我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分別比上年增長6.8%、6.2%和7.4%,農民收入增幅連續三年超過6%,是1985年以來的首次。
(二)農民收入來源和構成變化狀況。1993~2007年期間,我國農民的收入來源結構性變化表現出以下特點:
1、家庭經營性收入仍然是農民收入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當前,家庭經營性純收入依然是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2004年我國農村居民家庭經營性純收入為1,745.8元,占當年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的59.5%,但其重要性呈下降趨勢。
2、勞動報酬收入在農民收入中的重要性呈現逐漸增加的趨勢。農村居民的各種勞動報酬收入增長速度較快,1990年為130.8元,2000年上升到702.3元,2004年增加到998.5元,務工帶來的勞動報酬收入已經成為農民收入增長的重要方面,對農民增收的影響日益增大。
3、轉移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仍然無法成為農民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它們只是農民收入的重要的補充部分。
從以上特點可以看出,農民收入增長的源泉發生了本質的變化,農民收入增長由過去的主要靠家庭經營性收入而轉變為主要依賴勞動報酬性收入,勞動報酬收入已成為支撐農民收入增長最重要的因素。
(三)農民家庭性收入來源和構成變化狀況。為了便于分析,家庭經營性收入可以分為農業收入和非農業收入,非農業收入包括除農業純收入以外的其他項目的收入。
據統計年鑒資料顯示,農業收入和非農業收入對農民家庭經營性收入增長的影響呈相反方向變化,農業收入對農民家庭經營性收入增長的貢獻逐漸降低,甚至在1999年和2000年成為影響農民家庭經營性收入增長的負面因素,貢獻率分別為-78.55%和-128.28%;而非農業收入對農民家庭經營性收入的貢獻逐漸上升,成為農民家庭經營性收入增長的最重要來源。
(四)不同地區農民收入狀況。我國地域遼闊,不同地區農民的收入狀況存在較大差異。根據統計年鑒,三類地區在收入構成上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勞動報酬收入和家庭經營收入上,轉移性收入和家庭財產收入幾乎不存在顯著的地區差異。在東部地區,2000年勞動報酬收入中幾乎占農民收入的比重為38.02%,家庭經營收入為55.19%,勞動報酬收入的比重相當大。而在中部和西部地區,勞動報酬收入占農民收入的比重相當低,其中在中部地區,2000年勞動報酬收入和家庭經營收入的比重分別為25.43%和70.92%,西部地區2000年相應的數字分別為23.23%和71.49%。這說明,在中、西部地區農民收入依然以家庭經營收入為主。而轉移性收入和家庭財產性收入二者結合在一起僅占農民收入的5%左右,且這一比例在三類地區間沒有發生任何顯著變化。農民收入構成的地區差異也表明,非農收入對農民收入高低有重要影響。
總之,通過對農民收入狀況的分析可以得到關于農民收入有兩個顯著的特點:第一,農民收入逐年提高,農民收入增長來源中,非農收入的貢獻越來越大。第二,地區之間非農收入占農民收入比重大的地區人均純收入也越大。
二、增加農民收入途徑分析
結合以上農民收入的基本狀況,可以得出要保持農民收入高速增長主要應靠非農收入。于是農民收入問題在本質上就變成了農民的非農就業問題。針對非農就業的途徑,無非包括兩類:一類是當地的非農就業機會;另一類是外地的非農就業機會即農民進城就業。從第二類的途徑即農民進城看,有一定的難度,從長遠的眼光分析鼓勵農民進城務工,增加農民收入并不是長遠之計,因為由于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以及人口因素,城市的就業形勢越來越嚴峻,嚴重的城鎮就業問題,使得解決農民的非農就業就應主要依靠本地非農就業(當然不是說農民不可以進城務工)。有人認為農民進城和城鎮就業并不矛盾,原因是城里人失業大多數不是因為沒有工作崗位,而是城市人不愿意去從事,那么農民就可以進城彌補這一空缺。可筆者認為,城里人不愿意從事某些崗位,是由于沒有解放思想,是計劃體制的產物,而在隨著市場體制的完善與發展以及政府對失業人員思想上的開導,城鎮失業人員愿意從事以前不愿從事的工作,完全是有可能的。而假設當農民進城將空缺崗位填補,城鎮失業人員再怎么解放思想,就業問題也是難上加難。所以,引導和鼓勵農民在農村內部以“離土不離鄉”的方式進行非農就業,就成為解決農民收入增長難的問題的根本途徑,是具有長遠的、戰略性的意義的。
三、政策建議
1、為了增加農村勞動力非農就業的機會,政府應該進一步增加農村的教育投入,尤其應該加大對邊遠地區農村的教育投入,加強對農村勞動力的成人教育,發展職業和專業技能教育,立足于提高農村勞動力的職業技能,優化勞動力的供求結構。讓農民除了會干農活外,還擁有一技之長。
2、進一步完善農村勞動力市場的建設,構建農村就業信息網絡,形成一個以縣級政府為主導,以鄉鎮政府和村委會為主體的農村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系統,從而為農村勞動力進入非農產業就業提供更多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