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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標準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作為經濟法的核心和精髓,在確立上應當遵循一些標準:
首先,普遍性標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具有普遍指導性,既能夠對所有的具體經濟法律法規起到宏觀上的補充和指導作用,又能夠在執法、司法、守法活動中得到具體普遍地遵循,貫穿于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活動的始終,經濟法下面的一些具體法律法規有著不同的原則,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自由競爭的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補償性與懲罰性相結合的原則,這些原則都反映著不同法律所具有的獨特性,不能成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需要能夠超越其下屬不同法律原則的獨特性,能夠形成一些原則,對經濟法下面的所有法律法規起到一個宏觀上的指導作用。
其次,特殊性標準。經濟法作為一個單獨的部門法,表現出與刑法、民法、訴訟法等其他部門法不同的特點。因此,相較于其他部門法而言,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具有特殊性,能夠反映經濟法獨特的價值追求和精神本質。經濟法強調的是國家對經濟活動進行一系列的干預,使得各項經濟活動能夠在國家的調控管理之下合理健康發展。因此,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要體現出比其他部門法更為突出的現代性。
再次,合憲性標準。憲法是我國的母法,是處于第一法律梯隊的,任何法律都不得違反憲法所作出的相關規定,經濟法也不例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具有合憲性,與憲法的原則,規定相契合,不與憲法相抵觸,切實維護憲法的權威。這就需要我們在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時候結合憲法,探討憲法對我國經濟法的影響,明確在憲法語境之下所確立的經濟法基本原則,使得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能夠與憲法的精神相統一,二者相輔相成,共同促進法治進程的統一化。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具體內容
就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具體內容,學術界展開了廣泛的討論,存在著一些不同的觀點。①雖然這些學者對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存在著不同認識,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構成表述不一,但是仔細推究起來,只是存在詳盡和簡略的區別。對此,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適度干預原則。經濟法強調的是國家對經濟活動的適當干預,因此,適度干預應當成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該原則既強調政府的干預行為,又強調政府干預行為的適當性)如果沒有政府的干預,則會導致市場的任意發展,行政調控手段最終失靈;如果政府干預過度,市場就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則會導致市場失靈;因此,適度干預原則要求在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的前提之下,國家要對經濟活動進行適當的干預。
第二,合理競爭原則。競爭性是市場的基本屬性之一,合理的競爭有利于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需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讓各個市場主體在這一環境中能夠自由發展,充分競爭。但自由是相對的,并不是無限制的。市場經濟的自由性、競爭性必須要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經濟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維護市場的有效運轉,這離不開國家對競爭的自由性作出一些限制,實現合理競爭。首先,有效競爭要求競爭的有序性。一切活動的進行都必須遵守一定的秩序,無秩序則會導致社會陷入混亂之中。因此,競爭活動也必須要遵循一定的秩序。其次,合理競爭還要求競爭的有效性。因此,當經濟活動中出現不公平競爭的時候,國家對經濟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同時,不能忽視充分發揮有效競爭的作用。
第三,平衡協調原則。經濟法的基本價值追求就是要在保障整體利益的基礎上協調各方利益,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平衡協調原則正是符合經濟法這一基本的價值追求。首先,該原則要求實現社會利益和個體利益的平衡兼顧。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一些經濟個體因為過于追逐個體利益,而使其他一些經濟個體的利益以及社會整體利益遭受損失,對此,需要國家對這種現象進行一個適當的調節和控制,保證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之間、個體利益與個體利益之間的平衡協調。其次,平衡兼顧原則還要求實現市場作用和國家宏觀調控的平衡兼顧,市場作用的充分發揮有助于激發市場活力,使得經濟迅速發展。但是,市場還具有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這些難以避免的缺陷,這些缺陷很容易讓市場陷入混亂,擾亂市場秩序。在這種情況之下,就需要國家及其相關部門進行干預,采取措施來協調矛盾,使市場恢復秩序。總而言之,平衡協調原則要求以整體利益為出發點,兼顧各方利益,方式上要注重國家干預和市場作用的兼顧平衡。
伴隨時代的不斷發展,以及社會體系的不斷進步,社會相關職能部門越來越關注經濟的發展和政策的宏觀調控。因此,本次研究從我國房地產的宏觀調控行為的基本特征角度進行收入進行分析,在掌握相關內容的基礎上進行經濟法體系相關規章制度的探討與研究,促進我國社會經濟體制的完善發展,促進房地產行業的長足進步。
關鍵詞:
經濟法;視域;房地產;宏觀調控;行為透析
一、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行為特征分析
(一)遵循法律規定下進行宏觀調控具體行為我國房地產工作的宏觀調控行為具有眾多特點,根據其工作的性質進行判斷不難發現,宏觀調控的制度行為必須遵循嚴謹的法律和法規制度,在良好的制度體系框架下實現對經濟工作的進一步完善。在良好的環境和氛圍之下進行相關工作的運作,所有的運作權利和職能,以及程序中涉及的具體內容和措施都是需要遵循一定制度執行的。
(二)遵守市場監管法則基礎下進行房地產宏觀調控房地產的宏觀調控工作還需要遵循市場的基本原則,服從市場的監督和管理制度,在良好的法則規范條件下進行制度的運作和執行。社會的相關職能部門必須認識到市場運營的重要性,以及法律、法規監督管理的重要性,希望能夠通過良好的宏觀調控制度在遵循市場管理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相關工作的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需要重視土地資源維護我國房地產工作開展的過程中存在不同的宏觀調控特征,其中非常重要的工作內容還涉及到房地產開發時設計的土地資源維護工作內容。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出現的土地資源工作不單單涉及到環境的因素,還存在財政、稅務等眾多內容。
(四)房價調控政策不能脫離經濟法原則市場運作過程中出現的房價調控工作內容,也需要在良好的制度監督下完成,并且不能夠脫離實際的經濟法規則和內容,需要進行相關工作的宏觀調控,具體工作設計到對實際產生的經濟價值進行有償的服務,另外就是在行政法規和制度的內容下進行調節與完善,進而實現對制度的調整。
二、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行為的經濟法規章制度
(一)房地產宏觀調控需要堅持合法性本質原則需求從整體角度進行觀察,我國的房地產宏觀調控制度存在一定的行為約束,需要在經濟法的基礎下進行相關工作的執行,要求在規章制度監督的條件下完成眾多的工作內容。只有完善相關的工作職能和效果,才能夠合理的進行市場行為的推進和拓展。
(二)房地產宏觀調控需要在經濟決策和法律規制緊密聯系下執行房地產的宏觀調控工作需要在良好的經濟法規和秩序下進行,只有將決策的內容與法律的規則進行融合,才能夠保證相關部門對于房地產行業的宏觀調控需求,也實現對國家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以此實現國家權力和制度的進一步執行與完善。構建宏觀的職能體系對于社會的進步具有重要的意義,進而實現政府與行業發展之間的緊密聯系。
(三)脫離經濟法的房地產宏觀調控會導致行政專權一旦房地產的宏觀調控工作出現問題,就會導致實際的經濟法規監督和管理工作出現偏差和缺失,導致社會體系發展的單一性和不規則形。行政專權的局面影響了市場經濟的穩定性,在不符合經濟法范疇的管理制度監督下影響了房地產宏觀調控制度的缺失。
三、經濟法視域下完善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對策
(一)構建良好的房地產宏觀調控法律體系構建良好的房地產宏觀調控法律監督體系,對于完善房地產行業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作用,這一政策的實施具有非凡的意義,是改革開放政策不斷進步與發展的重要體現,也是關注到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國情發展的基本需求而進行調整的重要工作內容。關注到國家發展的基本情況,以良好的法律監督體系實現對房地產工作體系的進一步鞏固,以此實現對經濟視域下房地產行業的長足發展。
(二)體現經濟法利益觀的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房地產行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受到了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這一政策的實施實現了經濟法的利益觀念完善,也體現出經濟法視野發展下的社會需求,對于完善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宏觀調控工作具有良好的影響力。
(三)以制度創新促進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效革新房地產行業在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宏觀局面,需要以良好的制度進行管理和控制,實現全面的制度監督是完善整體市場經濟發展環境在重要措施和發展對策。體現出宏觀調控對于我國國民經濟權益上的保護,才能夠滿足社會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重要目標。
(四)以科學的市場調節手段實現最大程度的公眾利益以科學的方式進行市場經濟的調節,才是滿足社會發展重要需求的關鍵。房地產行業在運營和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遇到新的問題,采取宏觀調控的制度能夠解決行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同時也成為保護社會民眾經濟利益的重要舉措。
四、結論
綜上所述,本次研究通過了解和掌握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的相關內容,并具體分析其中涉及的特征和內容,希望能夠在掌握相關工作細節的基礎上,積極的與我國經濟法律和法規進行配合,以此實現經濟制度的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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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法基本原則 理論基礎 現實根據 依據
法律原則是一個部門法存在的根本,任何部門法如不能歸納、出若干自己的法律原則,而只依賴于某種價值取向,則難以構造出一套嚴密、周全的理論和相應的體系。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定社會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稅收法律關系適應一定生產關系的要求。 稅法基本原則是稅法建設中的主要理論,對此問題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而且對我國的稅收法制建設還有著重要的意義。本文試圖對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和依據作以探討。
一、關于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各種觀點
關于稅法基本原則的定義,有人認為“稅法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征稅)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 。”也有人認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是規定或寓意于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法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解釋的根本指導思想和規則 。”
對于稅法的基本原則的,我國學者觀點不一,論述頗多。1986年劉隆亨教授最早提出“稅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則”。進入九十年代以來,一些學者開始借鑒和西方稅法基本理論,將西方稅法的四大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社會政策原則和社會效率原則介紹到我國,研究如何確立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到為止,僅從數量上看,我國學者對稅法基本原則的概括就有三原則說、四原則說、五原則說、六原則說等四種,即使所主張的原則數目相等,不同的學者對各原則的表述、概括又不僅相同 。徐孟洲教授根據價值取向將稅法基本原則區分為稅法公德性原則和稅法政策性原則。稅法公德性原則涵蓋以下內容:(1)保障財政收入原則、(2)無償征收原則、(3)公平征收原則、(4)法定征收原則、(5)維護國家主權原則。稅法政策性原則包括稅法效率原則、稅法宏觀調控原則。而劉劍文教授將稅法基本原則界定為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 。還有學者認為稅法基本原則包括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稅收民主主義原則 。稅法學界對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意見歸納起來有十幾項之多:(1)財政原則、(2)稅收法定原則、(3)稅收公平原則、(4)稅收效率原則、(5)社會政策原則、(6)實質征稅原則、(7)合理征稅原則、(8)平等征稅原則、(9)普遍納稅原則、(10)簡便征稅原則、(11)稅收重型原則、(12)宏觀調控原則、(13)無償財政收入原則、(14)保障國家主權和利益原則、(15)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原則、(16)稅收民主主義原則、(17)稅收公開原則、(18)保障財政收入原則等等 。
我國學者以上稅法基本原則的理論難免存在以下嫌疑:(1)以偏蓋全,將某一具體法律制度當成稅法的基本原則;(2)未能正確界定稅法基本原則之定義,將稅法或稅收的某些職能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3)混淆了稅法原則和稅收原則之概念。
二、我國稅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則可以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呢?我認為,我國稅法的基本原則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又稱稅收法定主義、租稅法定主義、合法性原則等等,它是稅法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 。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稅收法定主義是指“沒有法律的根據,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征收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納稅款 。我國學者認為,是指一切稅收的課征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納稅人有權拒絕。稅收法定是稅法的最高法定原則,它是民主和法治等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對保障人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舉足輕重 。它強調征稅權的行使,必須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確定征稅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規定的稅法構成要素為依據,任何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規定,從而使當代通行的稅收法定主義具有了憲法原則的位階 。
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課稅要件法定原則 。課稅要件是指納稅義務成立所必須要滿足的條件,即通常所說的稅制要求,包括納稅人(納稅主體),課稅對象(課稅客體),稅率、計稅、納稅期限、繳納方法、減免稅的條件和標準、違章處理等。課稅要件法定原則是指課稅要件的全部內容都必須由法律來加以規定,而不能由行政機關或當事人隨意認定。(2)課稅要素明確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對課稅要件法定原則的補充。它要求課稅要素、征稅程序不僅要由法律做出專門規定,而且還必須盡量明確,以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3)課稅合法、正當原則。它要求稅收稽征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征稅、核查;稅務征納從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應納稅額的確定,稅款繳納到納稅檢查都必須有嚴格而明確的法定程序,稅收稽征機關無權變動法定征收程序,無權開征、停征、減免、退補稅收。這就是課稅合法正當原則。包括課稅有法律依椐、課稅須在法定的權限內、課稅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實體合法,程序正當”。(4)禁止溯及既往和類推適用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和類推適用原則是指稅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禁止類推適用。在稅法域,溯及既往條款將會破壞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預測性,而類推可能導致稅務機關以次為由而超越稅法規定的課稅界限,在根本上阻滯稅收法律主義內在機能的實現,因而不為現代稅收法律主義所吸收。(5)禁止賦稅協議原則,即稅法是強行法,命令法 。稅法禁止征稅機關和納稅義務人之間進行稅額和解或協議。
2、公平原則。指納稅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須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進行,公平分配,對此可參照西方有“利益說”與“能力說”。“利益說”依據“社會契約論”,認為納稅人應納多少稅,則依據每個人從政府提供的服務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會公共產品來確定,沒有受益就不納稅。而“能力說”則認為征稅應以納稅能力為依據,能力大者多征稅,能力小者少征稅,無能力者不征稅。而能力的標準又主要界定為財富,即收入。我國實際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說”,按納稅人的收入多少來征稅。稅收公平原則應包括兩個方面 :(1)稅收立法公平原則。它是公平原則的起點,它確定了稅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沒有稅法之公平,就沒有稅收之公平;具體又包括(1)納稅地位平等原則,(2)賦稅分配公平原則,它可分為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橫向公平只能力相同的人應納相同的稅,縱向公平指能力不同的人應納不同的稅。(3)稅收執法公平原則,也稱為平等對待原則,即稅務機關在運用稅法時必須公正合理,對于情況相同的人應給予相同的對待。
3、稅收效率原則。指以最小的費用獲得最大稅收收入,并利用調控作用最大限度的促進經濟的。稅收的效率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大方面。稅收行政效率是通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與入庫的稅率之間的比率而衡量,即表現為征稅收益與稅收成本之比。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價值程度,征稅必須使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稅率。 三、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和依據
對上述我國稅法基本原則之判定是依據以下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和依據而得出的結論:
1、 基本原則法理之構成要件是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基礎
法告訴我們,一項原則是否能成為該部門法的基本原則,至少要滿足此條件:(1)該原則必須具有普遍指導性;它能夠作為該部門法的各項具體制度得到,即該原則在該部門法中具有普遍指導意義性。(2)該原則必須具有貫穿性;原則能貫穿該部門法的總則與分則,能貫穿于該部門法任何具體制度。(3)該原則具有獨立排他性;該原則須與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相互區別,不被其他原則所吸收。(4)該原則須具有能反映該法本質特征的專屬性,反之則不能作為該部門法的基本原則。(5)該原則須具有合憲性;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母法”,該原則的確立須依據憲法,原則的內容須符合憲法的規定。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也只有符合上述法理規定的幾個條件后,才能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2、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是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形成的現實根據
告訴我們,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是一定的生產關系的反應。任何一國的稅法基本原則通常都是在一定的經濟基礎的決定下構建的,其核心是稅收法律關系應適應一定生產關系發展的要求。,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確立,各項經濟活動都圍繞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有序發展進行。稅法,作為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和經濟調控的主要手段,在國民經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經濟決定稅法,稅法又反作用于經濟,這是一條必須遵循的客觀。經濟決定稅法,就是要求我們在制定稅收法律法規、確定稅收負擔時要從客觀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到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充分發揮稅法對經濟的促進作用。首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依法治稅和發展經濟是相輔相成的統一體,必須強調稅法與發展經濟有機結合起來,而稅法的基本原則則是稅法的靈魂,它必須能夠反映經濟的客觀需要。因此,對于稅目、稅率、課稅依據、課稅對象、稅收的開征、停征、負征、減免、退稅、計稅以及納稅的程序都必須做出符合經濟要求的法律規定,這些均體現了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內在要求。其次,黨的政策也強調執政為民、依法行政,而社會主義市場本身是法制經濟,法追求的價值即是公平、正義、效率;因此,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必須要求稅法也難體現正義的精神,體現公平與效率的價值。故稅法的基本原則應涵蓋公平原則與效率原則。最后,市場經濟需要完善的法制。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于市場本身具有自發性、滯后性盲目性,需要國家這只“看不見的手”進行調節、管制,需要完善的法制對它進行調整,西方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史給了我們重要的啟示,國家必須對經濟進行適度的干預。所以,體現國家意志的稅法理應是貫徹這種意圖,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更應理當其中體現國家適度干預經濟的意志。
經過在信合調查實習,我從客觀上對自己在學校里所學的知識有了感性的認識,使自己更加充分地理解了理論與實際的關系。我這次實習所涉及到的內容主要是會計業務(對公業務)和儲蓄業務,其他一般了解的有信用卡業務,貸款業務。從這些業務上,我對國家經濟的宏觀調控有了一些初步的認識。
二了解國家宏觀調控的目標
在這個經濟發展的關鍵時刻,作為國家經濟機構核心的金融,無疑應當起到宏觀調控的杠桿作用。國家宏觀調控的目標是控制局部經濟過熱,重在調整結構。
長期以來,存貸利差一直是我國銀行獲取利潤的主要手段。而眾多銀行均簡單依靠存貸利差獲取利潤,所產生的結果必然是追逐熱門行業,壘大戶等現象的發生。這種銀行與企業之間的高度依存關系也加大宏觀調控的難度。
銀行的發展有賴于整體經濟環境的回好,但經濟的健康運行并不是依靠銀行無原則地放貸就可以完成的。這不僅需要銀行通過對宏觀調控經濟整體形勢的研究審慎確定信貸方向,同時也必須對我國目前這種簡單的依賴存貸利差,特別是依賴對公業務獲取利潤的盈利模式加以改變。這種對銀行可以形成一個穩定的利潤來源,增強銀行的抗風險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對企業,可以通過有針對性的淡化對公業務,使某些企業更加珍惜來之不易信貸資金,提高企業的資金運用水平,防止企業盲目擴張,增強企業的自我積累意識;對政府,可以降低經濟調控的難度,避免因為銀行與企業高度依存關系,而造成的在宏觀調控政策實驗中投鼠忌器現象的發生。
當然,銀行調整盈利模式并不是鼓勵銀行放棄對企業的支持,而是要求銀行在強化對自身抗風險能力的同時,將信貸資金真正送到規范運作,效益良好的企業手中。金融的穩定性,才是企業對經濟最大的也是最少持續的支持。
三收獲與體會
一、基本情況
縣位于市南部,下轄8個鄉鎮、2個街道辦事處,1個省級經濟開發區,總面積1138平方公里,總人口48萬人,耕地面積78萬畝,是全國糧食生產先進縣,全國商品糧基地縣,也是糧油加工大縣。全縣現有規模以上糧食流通加工企業37家,其中面粉加工企業21家,年加工能力120萬噸;流通企業3家,年購銷糧食20萬噸,儲存企業2家,倉容6萬噸。2009年,全縣夏秋兩季糧食播種面積達到104萬畝,糧食總產量達到50萬噸。糧食生產以小麥、玉米為主。搞好糧食宏觀調控,確保糧食安全是糧食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我縣國有糧食企業的基礎設施現狀與我縣糧食安全的要求和糧食流通發展新形勢的要求還有差距,必須加大糧食基礎設施建設力度。
二、現狀、問題和發展趨勢
(一)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的現狀
縣現有糧食儲存企業2家,存儲能力4.3萬噸,國家糧食儲備庫儲存能力2.5萬噸,實存中央儲備糧2.4噸,糧權屬中儲糧總公司,由中儲糧總公司公司管理。縣糧食儲備庫儲存能力1.8萬噸,現存小麥1.3萬噸,糧權屬縣政府,由縣糧食局管理。按全縣人口計算,人均糧食27公斤,按城鎮戶口計算,人均糧食100公斤。我縣國有糧食倉儲設施集中于這兩個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以標準倉為主,現有糧倉總數8棟,總面積10700平方米。目前,我縣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倉容嚴重不足,設施需要更新,糧油檢測體系不健全,所有這些已不適應糧食流通發展的需要,已成為制約我縣糧食流通發展的主要因素,政府調控糧食市場,實施宏觀管理,客觀上要求有合理的糧食基礎設施作保證,以適應糧食發展新形勢的需要。
(二)糧食基礎設施建設存在的問題
1、投入嚴重不足。糧食物流設施是保證糧食流通和糧食正常供應的前提條件。但是,國家在我縣這方面的投入少,地方政府因財力有限投入也少,其他經濟主體因為糧食設施的高投入低回報和糧食行業是一個薄利行業等因素,參與投資的積極性也不高,正是由于缺乏穩定的糧食基礎設施投資機制,導致了目前糧食基礎設施建設難有保障。
2、倉容不足直接影響糧食收購,從而又直接影響國有糧食企業主渠道作用的發揮。國有糧食企業現有倉房倉容量小,倉儲效率低,倉房的硬件技術條件差,難以保證儲糧需求。
3、糧食物流批發市場缺項。由于國有糧食企業資金困難,一直無能力自行籌建,我縣沒有糧食批發市場,糧食市場體系沒有真正建立。
4、檢驗檢測設施滯后于糧食市場的需要。一是我縣未建立糧油質檢中心,不能滿足新形勢下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政,市場監管的需要;糧食質量監督檢查體系急需加強和完善;二是只有基本的檢驗檢測儀器設備,使承儲企業不能與市場有效連接,難以做到優質優價,相關儀器、設備的配置勢在必行。
5、信息化、網絡化建設遠遠落后于時展。關系社會糧食品質安全的糧食品質監測信息系統、糧食市場供給安全的應急處理系統和市場預警信息系統尚未建立,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不能及時有效的從市場獲取所需信息,為正確決策提供幫助,宏觀調控相對滯后。
6、糧食物流設施、設備需要更新配套。主要沒有計算機糧情檢測設備,機械通風設備,環流熏蒸設備,已年久需要更新才能適應新形勢和發展的要求。
(三)基礎設施建設的發展趨勢
1、糧食基礎設施建設是全縣糧食生產和流通發展的需要,我縣主要糧食品種玉米和小麥的產量,超過50萬噸,按80%的商品率計算,每年有40萬噸的商品糧需要出售,國有糧食部門掌握50%的糧源收儲量就達20萬噸,現有倉儲能力顯然達不到這個要求。
2、糧食基礎設施建設是政府有效實施宏觀調控的需要,也是適應糧食現代物流的需要。糧食商品化、購銷市場化,要求政府加大對糧食市場調控的力度,作為政府糧食宏觀調控載體和實施糧食宏觀調控主體的國有糧食企業所承擔的地方儲備糧、軍糧以及其他政策性糧食供應的任務越來越大,糧食購銷吞吐量也逐年增加,陳舊不足的倉儲設施難以滿足政策性購銷業務增加的需要。
3、糧食基礎設施建設是搞活糧食流通的需要。建立規范的糧食批發交易市場,對全社會糧食流通實施規范化管理,不僅是糧食購銷市場化運作的要求,也是搞活我縣糧食流通,保持糧食供求總量平衡的需要。我縣糧食融入大市場,大流通,就要建立穩定可靠的糧食購銷渠道,加強與盟外毗鄰地區的糧食購銷協作,因此,必須建立糧食批發市場交易市場,盡快與糧食大市場,大流通對接。
4、糧食基礎設施建設也是國有糧食企業充分發揮主渠道作用,增強市場競爭力和生存能力,使其不斷發展壯大的需要。
三、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和科學發展觀,確保糧食安全、食品安全、農民增收、企業增效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全面貫徹落實《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等精神,立足于糧食商品化、購銷市場化,主動適應全縣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要求,整合現有基礎設施功能,降低糧食流通成本,提高糧食流通效益,集中建設,改造一批糧食倉庫、糧食加工廠和糧食批發交易市場,使結構布局進一步合理,糧食流通的信息化、市場化和集約化程度明顯提高,健全和完善糧食收儲、供應和公共服務體系,提高供應保障能力、管理能力和水平,增強宏觀調控能力,確保全縣糧食安全。
(二)基本原則
1、確保糧食安全。加強糧食基礎設施建設,積極爭取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投資,調動和發揮企業的積極性,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切實保護農民利益,增強政府的糧食宏觀調控能力,確保糧食安全。
2、全面協調。綜合平衡現有設施的布局和發展。加強與毗鄰縣區的關系,統籌協調糧食購銷、產銷的關系,使糧食基礎設施在糧食收購、儲存、加工、銷售、運輸、檢測和信息處理等環節能夠發揮應有作用。
3、重點建設。優先解決糧食安全和宏觀調控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加大各級財政對糧食基礎設施的投資力度,達到糧食流通與基礎設施相匹配,發揮國有糧食企業的主渠道作用并不斷發展。
四、發展目標和重點項目及投資測算
(一)發展目標
經過“十一五”、“十二五”對糧食基礎設施的建設,到2015年使我縣糧食基礎設施的布局和功能得到明顯改善和提高,更加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糧食安全和宏觀調控的需要;通過整合、提升和完善現有設施的整體功能,初步建立比較完善的糧食流通公共服務體系,發揮糧食行業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應有作用。
(二)重點目標及投資測算
我縣2011年—2015年糧食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建設內容包括三大類項目,糧食儲備倉容擴建項目,糧食倉房維修改造項目,農戶科學儲糧項目。
1、糧食儲備倉容擴建項目及投資測算
為了增強我縣國有糧食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和生存能力,使其不斷發展壯大,充分發揮糧食宏觀調控方面的載體和主渠道作用,建立起地方儲備糧管理和供應的保障體系,穩定成品糧市場,有效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確保全縣糧食安全和切實解決農民賣糧難問題,更好的服務于廣大農民群眾。我縣現存地方儲備13000噸,今后五年內要不斷完善國家、省、市三級糧食儲備體系建設,在現在的基礎上,再通過多種渠道,積極向國家和省爭取糧食儲備指標,并建議縣政府增加地方儲備,逐步擴大儲備規模。今后幾年要把爭取各級儲備指標,擴大儲備規模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切實抓在手上,力爭多儲糧。計劃在2011年—2015年新建容量為3萬噸的標準倉房8棟,長52米,寬21米,開間4米的平房倉,堆糧高5米,總建設面積為8736平方米,計劃總投資1440萬元,主要內容為:工程費用1397萬元、其它費用43萬元。其中:工程費主要包括:倉儲工程費用、輔助工程費用、公用工程費用、室外工程費用。其它費用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勘測費、設計費、辦公及生活用具購置費,生產職工培訓費。
2、糧食倉房維修改造項目及投資測算。包括墻體加固、倉項保溫、倉房門窗密閉等;同時輔助設施項目,包括地坪、消防井、水電設施改造等。計劃在2011年—2015年總投資200萬元。
3、農戶科學儲糧項目及投資測算。農戶科學儲糧專項工程是擴內需、保增長、重民生、促和諧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加強農村基礎設施、農村民生工程建設和促進農民持續增收、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有效措施,根據《農戶科學儲糧專項管理辦法(暫行)》(國糧辦展[2009]150號)、《農戶小型糧倉建設標準》(LS/T8005-2009)的要求,2011年—2015年計劃在全縣六個鄉鎮新增農戶科學儲糧倉12000個,總投資456萬元。
五、政策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糧食基礎設施建設是糧食流通發展的必要條件,我縣糧食主管部門都要高度重視,統一認識,加強領導,把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具體的專項推進方案,確保《規劃》的順利實施。
(二)加大前期工作力度
為保證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順利實施和完成,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管理和加大工作力度,按照規定程序認真做好各項前期工作,包括項目的可研論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資金籌措等前期準備工作。要結合各自實際,在充分利用糧食倉儲、購銷、檢測等設施和技術的基礎上,編制好各項的專項規劃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三)積極爭取糧食基礎設施建設資金
加快糧食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是關鍵,因此,必須多方協調,多渠道籌措資金,爭取多方面的支持。
1、爭取國家、省政府各類糧食基礎設施專項建設資金和投資補助資金。
2、爭取市縣財政的投資補助。
3、爭取農發行的貼息貸款。
【關鍵詞】審計 現狀 問題 解決途徑
中圖分類號:E23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當前,隨著中央新增投資的持續投入,大量公共工程的資金投入也在不斷加大。與此同時,由招投標環節引發的違規、違法現象也不斷涌現,由招投標不規范導致的經濟糾紛、社會矛盾糾紛時有發生,甚至出現經濟腐敗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當然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各級政府部門的通力合作。下面,筆者通過長期的審計實踐和思考,結合《招投標法》,談談當前如何加強公共工程項目招投。
二.審計的目的
通過評價審核,揭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招標投標管理體系存在的缺陷,從控制風險的角度,研究和梳理關鍵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分析找出關鍵控制環節和控制重點,適當優化,提出制定具體、有效的控制措施、控制標準的建設性建議,促進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基本建設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工程招投標審計的現狀與問題
1、我國招投標審計現狀:
(1)我國招投標制度的推行,發展于我國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時期,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特點,是政府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政府是社會經濟的管理者,政府成為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唯一主體,企業及其它經濟組織只是政府機構的附屬物。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作為生產者的企業,成為經濟運行過程中的主體。市場經濟發展客觀上要求政府職能必須從行政指令轉變為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方式有直接調控和間接調控之分。直接調控方式已不能適應現代經濟活動,間接宏觀調控是建立在利用市場機制基礎上的,政府通過參數調控市場,通過市場實現對經濟發展的間接宏觀調控。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主要解決工程承發包的問題,關系到每個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我們可以通過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招投標政策調整實現對企業發展的宏觀調控。這種調控與經濟調控都屬于間接調控手段,比起直接調控手段的行政干預更適合市場經濟。它是利用市場經濟規律進行自我調節的良性運行機制,對整個市場的協調發展起到及其重要的宏觀調控作用。
(2)招投標制度,促進了企業內部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幫助企業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改革。 八十年代,我國招投標制度經歷了試行、推廣和興起的發展過程,直到九十年代,招投標制度才逐漸規范發展,全國的招投標管理體系基本形成。當時,我國的眾多企業都存在著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改革的過程,企業的經營體制和管理模式多多少少還殘留著計劃經濟的影響,一個適應市場競爭機制的運營機構尚未完全形成,這在無形中限制了企業的發展。招投標制度的全面推行,從根本上凈化了企業的外部環境,給眾多企業創造了發展良機,同時也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招投標制度客觀上要求企業轉變觀念,深化企業內部體制改革,重新調整企業內部的運行機制,變管理型為經營型,使得企業更主動更快速的適應市場競爭機制,完成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改革轉變。
(3)招投標制度,有助于保障國有資金有效使用,從源頭上防止腐敗滋生,有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 招投標制度的全面實行,使得工程承發包交易行為公開、公平公正化。目前我們的市場還存在政企不分,行政干預多,部門和地方保護,市場主體的守法意識較差等現象,特別是由于我國公有制的屬性,資產所有者與資產管理者不統一,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占有企業資產但具備資產的支配權,部分人為了謀取部門和個人的私利,可能會采取一些違規的作法,這在某種程度上引發了私自發包、私招亂雇的現象,還易滋生索賄受賄等腐敗行為。公開招標使得承發包行為透明化,有助于節約了國有資金,保護了國家和公共利益,提高公共采購效益和質量,保障了國有資金的有效使用,從源頭上防止了腐敗滋生,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有序的發展。
2.我國招投標制度目前存在的問題 由于目前我國招投標機制尚不完善,招投標法制建設尚不健全,因此,當前的招投標工作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如陪標現象、承包單位轉包問題、評標方法不夠科學、招標機構的行為有待進一步規范等。
(1)陪標現象 由于現今基本建設管理體制還沒有完全轉移到以“項目”為中心,一些部門濫用權力,將建設工程內定給某些施工單位中標,其他單位只是陪襯,或者是投標人之間進行串標,相互約定提高或壓低投標報價,而獲取中標資格,使招投標無法做到真正公開、公平和公正。
(2)承包單位轉包問題 “轉包”現象的存在是現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個根源。有的企業中標后直接轉包給其他單位,從中收取管理費,對工程質量、安全不從事管理、不負責任。這種轉包的現象,使得一些資質不夠沒有施工經驗的企業,進入施工現場,為質量安全問題埋下隱患。
(3)評標辦法有待完善 目前我們還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評標辦法,評標辦法不夠科學,以至于有些單位單純看著報價高低,且整個評分方法重定性評分,輕定量評分,專家評標的水平和職業素質有待提高。
(4)招標機構有待進一步規范 由于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監管方式,已由審批管理依法改變為過程監督,招投標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標機構來完成。由于我國招標業務起步晚,招標市場發育尚不完善,一些相關的配套制度還不健全,致使一些機構在實際工作中缺乏自律,幫助業主選擇有傾向性的中標單位。
四.規范工程建設招投標審計問題的應對策略
1.健全完善招投標法律、法規等監管制度,嚴格貫徹執行招投標活動的基本原則。加快完善招投標法律法規等監管制度建設為規范建筑市場交易行為,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保護招標投標者的合法權益,相關部門應當進一步修訂、完善招標公告、資格審查、篩選、評標辦法、專家選擇、合同簽訂、執行監督等各個環節的制度,真正建成一個高效、權威的統一招投標平臺。
2.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招投標行為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并隨著市場的發展而發展,必須遵循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原則。各國立法及國際慣例普遍確定,招投標活動必須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及“誠實守信”原則,以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
3.實行招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部門限制的原則 招投標作為市場經濟體制的產物,其最大的特點就是通過充分的競爭,使生產要素能夠在不同的地區、部門之間自由流動和組合,從而滿足招標人獲得質優價廉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要求。因此一個統一、開放、競爭的市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限制、壟斷或干涉,是招投標發揮作用的外部環境和前提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已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標活動的原則。
4.嚴格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的過程控制,不斷優化招標、評標、定標規則,根據招標項目特點科學選擇招標程序 一般來說,對于工程難度不大的一般性工程或通用類型的設備以及普通材料進行招標,應當優先采用“先技術方案,后經濟報價”的“兩階段開標”的招標程序,在確定技術方案可行或基本技術指標性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重點考慮經濟因素。而對于工程難度大、技術方案復雜的工程進行招標則應優先考慮采用“一次開標”的招標程序,即一次性開啟投標人的商務、經濟和技術等全部投標文件,并進行一次性的評審。
五.結束語
現階段我國工程招投標審計還存在一定的實際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不是一時的,需要從法律、制度等各方面進行完善,本文也對此進行了闡述,希望能對突破招投標審計難題提供一些參考。
參考文獻:
[1] 建設工程招投標計價模式研究 胡沿 武漢理工大學 2001-11-01 碩士 1 231
經濟法學涉及很多相關學科知識,比如經濟學、財政學、稅收學、金融學等,尤其是經濟學的基礎理論已成為人們執行經濟法律、法規的依據,沒有必要的經濟學知識無法真正理解經濟法律、法規。跨學科、復合型的知識結構顯然是經濟法學的突出特點,不如民商法、刑法等學科較為“純正”,加之司法考試所占比重偏低等因素,經濟法學教與學過程中所凸顯出來的知識結構要求在許多地方院校容易被忽視。雖然學生可以通過輔修其他專業的途徑彌補知識面的不足,然而很多法學院校長期不重視基礎課程和相關學科的教育,如高等數學、會計學等,造成學生輔修其他專業往往十分吃力。單一的知識結構和欠缺的業務技能,使得學專業學生的就業日益嚴峻,不能滿足社會需求。
改變學生知識結構,依賴于我國法學本科強化基礎知識教育,介紹相關學科的基礎知識,鼓勵輔修雙學位。法學本科教育是通識教育,要求寬口徑、厚基礎,有利于學生日后發展的可塑性。加強基礎教育,把高等數學列為必修課程,為學生拓寬知識面、培養復合型的知識結構夯實基礎。改變專業選修課程過度細化法學專業課程的傾向,本科階段過于細分的專業課存在難度大的問題,也無益于改變學生的知識結構單一和社會適應能力差的局面。專業選修課側重開設經濟學基礎與法學、會計學基礎與法學、行政學基礎與法學等跨學科基礎課程,介紹和引導學生掌握相關學科的基礎知識,培養學生在法律領域運用相關學科知識的初步能力。鼓勵學生輔修會計學、經濟學、財政學、金融學、管理學、社會學、哲學等相關學科,不斷擴大雙學位畢業生的比例。時機成熟后,法學本科教育甚至可以轉變為雙學位教育,合理設置輔修專業課程,適度降低輔修專業的課時數和學分數,使得更多學生在突出專業學習的同時實現復合型知識結構。
2經濟法學的教學內容回歸基礎和常識
經濟法學的教學內容應突出基本知識架構,回歸基礎性問題和法學常識,厘清經濟法各部分之間的內在關聯。經濟法總論內容比較抽象,學說觀點各有側重,教學不應拘泥于各學術觀點,而是要提取基礎性問題,立足共識解釋經濟法理論問題。經濟法總論的琢磨不透,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不同學術觀點的差異較大,學生難以短時間內吃透,背后反映的基礎性問題和理論共識在教學中反而沒有被突出強調。比如,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在本科階段不必過于詳盡介紹和比較各派學說的內容和差異,而是要回歸經濟法所研究的基礎性問題,比如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市場失靈、政府失靈等等。明白了經濟法所針對的現實問題,學生才可能在學習過程中慢慢領悟不同理論學說的目的和差異。
市場規制法相對具體,制度內容貼近日常生活,學生易于理解和接受,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競爭法尤其是反壟斷法的教學又具有一定的難度,難度在于反壟斷法的基本知識容易了解,但是經濟分析方法的具體運用卻不易掌握,因為經濟分析方法本身就是一門很專業的學問。對于本科學生而言,掌握反壟斷法的基本知識架構就可以了,比如合理原則、相關市場、市場支配地位等概念,而在現實案例中的運用,則是很深奧的專業問題,對本科生不能做過高要求。再比如,壟斷行為,學生必須掌握壟斷行為的分類和典型形式,尤其是少數本身違法的壟斷行為,至于其他壟斷行為如何合理分析進行判斷也不是本科教學的重點。
宏觀調控法的內容也較為宏觀,規范的是政府行為,缺乏經濟學、財政學基礎的法學專業學生也不宜深刻理解財政、稅收、金融等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事實上,很多教材編排的財稅法、金融法的內容也不都屬于經濟法范圍,財政調控法、稅收調控法、金融調控法屬于宏觀調控法的范疇,而其他內容,有的屬于特別市場規制法范疇,如金融監管法,還有的甚至不屬于經濟法范圍,這也可能造成學生不少的困惑。宏觀調控法的教學涉及財政學、稅收學、金融學的相關基礎知識,但要偏重基本法學理論夯實基礎,具體運用和深入研究在本科階段還難以完成。比如稅法,在經濟法本科教學中,應當重點介紹法學知識,如稅法基本原則、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稅收之債、納稅人權利、分稅制等等,而不應側重具體稅種法的征稅對象和計稅依據等具體操作。
3培養學生發散性思維
經濟法學教學要培養學生打破標準化的思維模式,培養發散性思維,注意個案和特殊問題的分析。法學專業的學生在學習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時習慣于固定化的標準和程序,民事行為有要件,犯罪行為也有構成要件,行政行為也有權限和程序的限制,這些要件和程序通常較為明確。然而經濟法學的很多制度卻具有較多的不確定性,行為的合法與否難以有具體或確定的標準,比如不正當競爭行為,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的典型形式,還存在許多行為需要以誠實信用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加以衡量,而誠實信用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本身就是原則性或抽象的規定;限制競爭行為,除了少量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外,其他的需要合理原則分析,而合理原則本身也沒有統一和具體的標準;宏觀調控的有效性與法治化,同樣沒有固定的標準,關鍵也不在于權限、程序等方面,而在于是否符合經濟規律,并以目標和責任約束政府的相機抉擇。
一、經濟法責任概述
(一)經濟法責任獨立的內涵
經濟法責任獨立,即經濟法責任作為經濟法的重要有機組成,能夠在理念價值和功能效用方面與經濟法體系不謀而合,且與其他部門法律責任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并與后者并存。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可以從四方面來說:第一,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的有機組成;第二,經濟法責任符合經濟法體系要求;第三,經濟法責任不同于其他部門法責任;第四,經濟法責任與其他部門法責任并存。
(二)經濟法責任獨立的本文由收集整理原因
1.經濟法調整的對象和法律規范的獨立性是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的邏輯起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具有社會屬性、公私兼顧屬性和調控規制屬性的社會關系,這些特殊的社會關系無法用民法、行政法法律規范加以調整時,經濟法法律規范的介入就使其上升為經濟法律關系。[1]正是調整對象和法律規范的獨立性,為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提供了特有的獨立的邏輯起點。
2.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獨立屬性決定了經濟法責任價值具有獨立性。作為經濟法的靈魂,基本原則是對無形的經濟法的宗旨和價值的物化,是研究經濟法制度的原理,協調價值規范之間沖突的依據。結合學界目前已經取得的科研成果,筆者認為:在彌補“市場缺陷”與拯救“政府失靈”中孕育、誕生和發展、壯大的經濟法在其與民法、行政法的長期博弈中逐步凝練出三大基本原則,即維護經濟安全、社會利益本位和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這些獨立的經濟法基本原則貫穿并指導了整個經濟法規體系,自然也輻射到了經濟法責任的獨立價值。
二、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理論支撐
(一)經濟法固有的制度功能是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根源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經濟交往形態日趨復雜,追求效益和利益的手段逐漸多樣化,部分傳統法律部門對此類問題有時候顯得有些滯后。傳統的民商法主要調整平等民事私法關系,當私人權利受到侵害,民事法律責任主要采用補救措施是使受損害方的權益恢復到受損害前的狀態。以消費商品的買賣為例,傳統的民商法以自愿、公平等價值目標為交易原則,關注的是合同雙方的對等的權利義務的實現,主要以損害賠償、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排除妨害等法律補償性責任方式為主,因此,若賣方銷售了假冒偽劣商品,通常承擔換貨或退貨返款的法律責任。而這些主張只具有“填補損害”的功能,缺少對商家的惡意行為的懲罰作用。當然不可否認的是這與民商法維護私人的個別交易秩序的原則有關。
但我們不能忽視的是,顯然僅僅用維護個別交易秩序來應對惡意欺客的行為是不足的。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假冒偽劣商品銷售于商家來說降低了經營成本,與其他正規商家相比取得了一定的競爭優勢,危害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甚至可連鎖的效仿效應,破壞整個行業市場發展環境。這就意味著商家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僅損害消費者利益,也破壞整個市場秩序,使社會成本無形中增加,可謂遷一發動全身。若社會整體利益遭到了破壞,那么維持個別交易秩序的立法對此很難應對,僅僅依靠個別交易主體利益維護來制裁商家顯然不足以滿足“社會成本”[2]付出的損失。而行政責任則是調整行政行政主體之間的關系,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很明顯調整范圍的范疇過于狹窄,無法約束商業主體。刑事責任雖然關注整體社會秩序,但必須達到必要的刑事承受限度,否則不能適用。
由上我們不難看出,經濟法責任呼之欲出正是在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對整體社會利益調整缺位情況下產生的。從經濟法的立法動機來看,經濟法的固有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要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以更為廣泛的市場主體為調整對象,致力于經濟秩序的和諧發展。以此為出發點,恢復整體秩序、彌補秩序受破壞產生的成本損失是其重要的責任,即經濟法責任。
(二)經濟法責任獨有的特征是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理論基礎
經濟法責任具有其獨特的特征,根本區別于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不能替代,是具有獨立存在意義的一類法律責任。
1.經濟法責任具有社會性。由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是經濟法的制度功能所在,所以社會公共利益被考量在了經濟法責任的諸多制度安排之中,經濟法責任中的責任承擔的方式、要件、責任內容等都把“社會成本”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故其具有經濟性和社會性兩重屬性;同時還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追究違法者法律后果,達到威懾的作用,降低社會成本損失。可以說經濟法責任是站在全社會的利益高度,來維持市場交易秩序不被破壞。于此,經濟法責任具有其他法律責任不具備的社會性視角。
2.經濟法責任具有復合性。經濟法責任的復合性主要表現在責任形式和責任功能兩方面。責任形式上的復合性指在經濟法責任形式上財產責任形式和非財產責任形式并重,如對不正當競爭的主體既有沒收所得、損害賠償等財產責任,又有資格取消等非財產責任形式,財產責任形式側重于經濟補償和懲罰,非財產責任形式在于公示和預防。責任功能上的復合性指經濟法責任既給予違法行為于否定性評價,還有肯定和鼓勵積極與違法行為斗爭的經濟活動主體。如消法中的雙倍賠償制度,雙倍賠償就不僅局限于對經營者的懲罰,而且還對消費者積極維權行為給與肯定。相比之下,民事責任等則不具有此等特性。
3.經濟法責任具有不均衡、不對稱性。依據主動與被動關系原理,經濟法主體可分為調制主體和受體兩種,具體來說分為宏觀調控法中的受控主體和調控主體,市場規制法中的受制主體和規制主體。[3]經濟行政主體一般都是政府這些具有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職能的機構,即調制主體;而市場主體則由不同的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組成,是調制受體。在調控市場運行中,經濟行政主體和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分工不同,責任自然也不盡相同。如在宏觀調控法律規范主要是為了規范政府干預經濟的行為,故在這方面責任較多,義務也較多。這明顯不同于民商法的權利義務及責任,表現為不均衡性和不對稱性的特點。
三、經濟法責任的具體形式探析
經濟法是現代法,自然離不開與傳統法律部門的關系,要以傳統的法律部門為基礎。但是經濟法責任不是對傳統法律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超越的繼承。基于此,經濟法責任是獨立的責任體系。這種責任體系具有復合性,由傳統責任形式和新責任形式構成。根據不同的標準有以下具體形式。
(一)財產責任(經濟責任)、經濟行為責任、經濟信譽責任
以責任內容為標準,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劃分為財產責任(經濟責任)、經濟行為責任、經濟信譽責任三種形式。這種分類最基本的分類,因為財產、人身(或精神)及行為這三方面是各種法律責任的內容。財產責任具體包括:賠償損失、交滯納金、罰款、強制轉移財產的所有權(如征購、征用、沒收)等;經濟行為責任包括:強制停業、強制整頓、吊銷生產許可、吊銷營業執照、強制解散等;經濟信譽責任包括:通報批評、撤銷榮譽稱號等。另外,經濟法作為一門新興的部門法,也呈現出新型的責任形式,比如資格減免與信用減等、產品召回、政府決策失誤賠償等,[4]下面做一簡單介紹。
1.資格減免與信用減等。市場經濟是一種信用經濟,因此對市場主體進行資格減免與信用減等,比如,信譽評級制度,停止專業從業資格,“黑名單”制度等,同樣同種懲罰,能夠起到震懾作用,能夠發揮法律責任制度的制裁和懲戒效用。
2.產品召回是指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或進口商對于其生產、銷售或進口的產品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的危險或隱患,將該產品依法從市場上召回并免費進行修理或更換的制度。這一制度需要政府及時地介入和監管來保障。
3.政府決策失誤賠償是指因政府經濟決策失誤而由政府及其責任人員承擔的財產責任。決策失誤并不屬于違反行政法律義務的行為,因而是經濟法責任的新類型。這種責任類型一改傳統,是規范經濟行政主體經濟法責任的一種新嘗試,但具體的認定方法和賠償細則,還有待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資格減免與信用減等可歸為經濟信譽責任中來,產品召回屬于經濟行為責任,政府決策失誤賠償屬于財產責任。
(二)干預主體的經濟法責任和預主體的經濟法責任
根據承擔責任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干預主體的經濟法責任和預主體的經濟法責任。干預主體一般是指政府機構等行政主體,預主體指的是市場主體。行政機關和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承擔著不同的權利和義務,故其法律責任不盡相同。在市場規制法中,市場主體承擔更多的義務和責任;在宏觀調控法中,行政主體的義務和職責較多,但其承擔的法律后果卻比較少,這不利制約和監督行政主體的行為。
除此之外,有些分類方式是值得商榷的,比如將經濟法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上文所述,按部門法性質的劃分標準強調法律責任的法律部門歸屬,所以強調經濟法責任獨立也要考慮此種標準。[5]經濟法與民法和行政法是相互獨立的,經濟法責任也應當是獨立的,雖然和傳統法律部門在表現形式上有一些重合,但不能武斷地認為經濟法責任涵蓋上述三種責任,只不過表現形式相同罷了。
上述分類中,第一種分類是最基本的。無論是財產責任、行為責任還是信譽責任,都是對現有行政、刑事、民事三大責任交融,如財產責任中的賠償等與民事法律責任交融;行為責任中的限期治理等及信譽責任中的通報批評等與行政法律責任相似。之所以如此,是為了達到對經濟行為經濟責任進行全面評價的效果,而且三者兼容,從立法技術上講也有利于經濟法律關系準確全面地把握各種不同程度的法律后果。由于單靠某一種類型的法律責任難以達到經濟法的目標與宗旨要求,故經濟法責任存在多種責任的競合,經濟法主體所承擔的責任往往也較重。經濟法責任也因此呈現出一種復合性和多元化的特征,即在形式上大量采用了傳統上屬于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形式,又有自己獨有的新型責任形式。
關鍵詞:經濟法;基本;原則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具有普遍意義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指導思想,是經濟立法、司法、執法活動中的根本準則。它不僅貫穿于經濟法的始終起指導作用,而且是經濟法的性質、任務、目的、調整對象的綜合概括,是經濟法本質的集中體現,是社會主義經濟規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一、保障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
1999年3月九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把“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寫進了憲法。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以法律形式把我國各種經濟形式的地位加以明確,并對其合法權利加以保障,不但是我國以宏觀調控為己任的經濟法的首要的、基本的原則,而且還是堅持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的法律依據。
二、資源優化配置原則
在現代社會大生產中,經濟資源有效合理配置的手段是計劃和市場。我們要善于運用這兩種手段的長處,發揮各自在資源合理配置中的作用,實現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在市場經濟中,市場對資源的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使經濟活動遵循價值規律,適應供求關系的變化。通過價格杠桿和競爭機制的功能來對資源優化配置。計劃,主要是按照政府預先制定的計劃,依靠行政指令來實現對資源的優化配置。市場是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因為市場有其自身的弱點和消極方面,所以,在資源配置中必須加強和改善對經濟的國家干預,而計劃是國家干預的一個重要手段。因此,對資源的配置要把計劃和市場兩種手段結合起來,使經濟資源得到更為合理、優化的配置。
三、國家適度干預的原則
所謂國家干預,是指國家運用行政手段和監察、審計、司法等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參與干步,以保證經濟活動的順利合法進行。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建立以間接手段為主的國家干預體系。市場調節是自發性調節,是基礎層次的調節,對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在微觀層次上往往有比較好的效果,但在宏觀層次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的選擇、經濟總量的平衡、重大結構和布局的調整、收入分配中公平與效率的兼顧、市場效率條件的保證以及資源和環境的保護等重大問題難以調節,這就需要國家進行適度的干預。國家為了實現經濟總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引導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快速、健康地發展,以間接手段為主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適度干預,有助于發揮其長處,彌補市場調節的短處,防止或消除經濟中的總量失衡和結構失衡,優化社會資源配置,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四、社會本位原則
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是平穩協調法。它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確立各種組織和個人的經濟法律地位,調整國家在干預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經濟法理論認為,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企業等社會組織,都必須對社會負責,都必須以能否發展生產力和提高經濟社會效益作為自己進行經濟活動的最高準則和最終目的;確立彼此的經濟關系,解決彼此的爭議糾紛,也都必須以社會利益作為指導原則和基本標準。在促進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共同目標下,各盡其責,各行其權,兼顧利益,注重效應。要把國家的意志和利益與企業等社會組織的意志和利益協調結合起來。
社會主義國家在總體上代表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但在具體的經濟關系中,它仍然代表一定的物質利益,不能因此否認或并吞企業組織等物質利益實體。國家機關特別是經濟管理機關也要對社會負責,行政權力的行使不能妨礙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經濟效益的提高,不能削弱或損害企業組織的權利和利益。企業也必須對社會負責,在對社會盡責的基礎上,享受權利,獲取利益,不能置社會利益于不顧,不能因自己的局部利益損害全局利益。經濟法就是這樣以社會責任為本位,對國家和企業組織間的利益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平衡協調的規范。
五、經濟民主原則
實行經濟民主既是經濟法主體具有決策機制、動力機制和利益機制的前提條件,也是國家在經濟干預中首先要實現的目標。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這就必然要求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市場信號產生積極靈敏的反應。為此,必須以增強企業活力為中心,在清理企業產權關系的同時,賦予企業法人財產權,使企業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實體,同時國家對企業要建立有效的制約機制,通過民主的方法來制約管理。首先,政企職責公開。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企職責不分,導致了企業過多的依賴政府,依靠政府發展,企業活力受到極大限制,不利于企業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和促進企業競爭。政企職責公開,將對促進企業發展,增強企業活力具有重要意義。其次,實行兩權分離,企業的財產屬國家,財產的經營權歸企業。再次,民主管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是社會主義性質的企業,同時,企業要得到發展,就必須發揚民主,聽取企業職工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企業職工的民主監督。
六、經濟公平原則
經濟公平要求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本著公正的觀念從事經濟活動,正當地行使經濟權利和履行經濟義務,在經濟活動中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平原則實際上是社會道德的規范,是正義的代名詞,反映了人與人之間應保持一種正當善良的利益關系。它是市場經濟主體進行市場交易的基本條件。
市場經濟的競爭規律表明,有競爭就會有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是指市場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采取虛假、欺詐和其他違反商業道德的手段,損害國家、社會和其他競爭者,擾亂經濟秩序的行為。因此,經濟法必須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把實現經濟公平作為自己的一項基本原則,其目標是著力于創造公平、自由的競爭環境,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證公平競爭在最大范圍和最大限度上的實現。
七、發展生產力,提高經濟效益原則
我國經濟法立法必須符合中國生產力發展的要求,保護和促進生產力的解放和發展,為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服務,保護和促進生產力特別是先進生產力的發展,是我國經濟法的根本任務。發展生產力,提高經濟效益,是我們考慮一切經濟問題的根本出發點。經濟效益是指在社會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活動中,如何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財力,以最少的勞動消耗取得最大的經濟效果。提高經濟效益是經營管理的核心問題,對于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我國《憲法》和市場主體法中也都有提高經濟效益的規定。講求經濟效益,對于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勞動消耗,降低產品成本,擴大積累,加速國民經濟發展,改善人民生活,是我國全部經濟工作的重點和最終目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