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跨境電子證據取證是涉外網絡犯罪案件取證的重要環節,我國當前跨境電子證據取證制度以司法實踐經驗為藍本構建,具有取證效率高、可操作性強的特點,但卻與我國在國際社會主張的"網絡主權原則"不相符,且超出上位法以"刑事司法協助"開展跨境取證的規定。同時,我國跨境電子取證還面臨著域外挑戰,特別是美國2018年出臺《澄清合法使用境外數據法》,授權本國司法機構通過云服務提供者獲取境外電子數據,并以"適格主體"的形式向境外其他國家對美國境內電子數據取證設置高門檻,對此,歐盟也表態將著手開展相關立法。一旦這些域外立法發揮效力,我國跨境電子取證工作將陷于被動。為長遠計,我國應當正視當前跨境電子證據取證制度存在的問題,在堅持和完善"網絡主權原則"的基礎上,修改現行法律制度相關內容,出臺配套的法律法規,形成權威、高效、完備的跨境電子證據取證制度,指導和保障我國日益增多的跨境網絡犯罪打擊和防范工作,回應國際社會電子數據主權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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