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更好地保障公民權利,在"議會至上"體制下,部分英聯邦國家建立起立法前合憲性審查制度體系,政府和議會均被要求承擔合憲性審查責任。實證研究表明,由于存在諸多制度設計缺陷,以及政黨政治作用下"內閣反制議會"的權力關系,立法前合憲性審查在英聯邦國家的效果并不理想。這為我國發展合憲性審查制度提供了經驗和教訓。在制度層面,可以將合憲性審查的制度鏈條延伸至立法起草階段,進一步明確政府對立法草案的合憲性審查義務。以建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為契機,強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合憲性審查能力,同時要輔之以必要的事后合憲性審查機制。在政治層面,通過完善黨的領導為合憲性審查提供政治保障。這將是我國推動憲法實施、維護憲法權威的一條可行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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