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72條第二款規定將立法主體擴大至設區的市,據此,本文以76個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為樣本就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立法進行了理論研究與實證考察。目前,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立法主要存在立法的地方特色有待進一步加強、重復立法現象較為嚴重的問題。因此,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應遵循科學性原則,重點考慮執行性法規與創新性立法的比例關系、正確處理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與地方規章的協調關系;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的立法應當遵循不重復上位法的法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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