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針對物權法定的立法體例問題,物權法定應回歸法典物權編,同時為貫徹限制私人形成自由的規范意旨,應表達為針對私人的禁止規范,而非針對公權力的授權規范。就其具體表述上,"法"之外延,應作寬泛界定,但凡有權為私人設置強制規范者,皆在其列。為便于適用,物權法定可設計為包含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之完全規范,可考慮的表達如:"當事人違反制定法或習慣法,創設新的物權類型時,其創設行為無效;約定異于法定之物權內容時,以制定法或習慣法未有其他規定為限,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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