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類型化地考察各種不同類型抗辯權的附隨效力,較之一體化處理更為可行。為保持主、從請求權可實現性之一致,永久性抗辯權宜采取行使效果說;就可通過債權人行為消滅的暫時性抗辯權,請求權人對于抗辯權人明確是否主張抗辯權具有正當利益,也應采納行使效果說;相應地,對于無法通過債權人的行為歸于消滅的抗辯權,則應采納存在效果說。同時履行抗辯權宜采存在效果說,更為恰當。抗辯權的抵銷禁止原則,也應通過利益衡量,從規范目的出發予以有限度的突破。永久性抗辯權原則上具有排除債權受領保持力的效力,暫時性抗辯權則不具此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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