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憲法和法律根據受監督的中央國家機關領導人身份不同,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免職權作出不同規定;與地方人大常委會撤職權的明確規定不同,憲法和法律未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撤職權。對于這種人事權和監督權規定上的缺漏,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應依據憲法予以補救,但沒有依憲解決。這種多樣化多層次的差別對待規定,不僅造成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缺乏憲法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行使此類權力有違憲嫌疑,還對憲法規定的平等原則、反特權原則有嚴重的削弱抵銷作用。為此有必要修改憲法,消除憲法上不合理的差別對待,設立一體化的免職和撤職制度。這樣可以推進國家機關生活合理化,增強中央國家機關領導人反對特權和堅持平等的意識,提高憲法的科學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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