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監察體制改革是一項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要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人大代表不能被簡單地理解為"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機關既不可以針對純粹身份意義上的人大代表行使監察權,也不可以針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這一機關進行監察,只能針對其中的工作人員行使監察權。不過,對作為"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兼職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監察權是極為必要的,只是在監察過程中應當履行申請許可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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