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檢察機關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進行依法監督,是推進司法改革和完善執法監督水平的重要路徑。從現有的監督制度和監督手段進行客觀分析,有一定的局限性。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精神要求和檢察機關整體架構發展規劃,檢察監督職能需要調整和優化,以適應多樣化的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應從檢察監督職能的改進和優化的必要性、實然性分析、局限性解析及優化路徑等方面進行深入探討和研究,為構建全方位、多角度的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機制鋪墊理論和實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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