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本上個世紀四五十年代是一個公害頻發國家,通過一系列的治理,環境不斷得到修復,現已成為環境優良國家。其在公害治理的過程中為保障公害受害人的權益方面建立了較完善的公害行政救濟體系和司法救濟體系,并通過加強環境修復制度的建設從根本上保障公害受害人及整個社會的環境安全。日本的經驗和做法對我國公害事件公民權益保障機制建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第一,環境優先的環境政策理念是公害受害人權益得以保障的思想基石;第二,完善的公害補償救濟機制和專門的公害糾紛處理機制是公害受害人權益保障的行政基礎;第三,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是公害受害人權益保障的司法基礎;第四,環境專家、律師團隊、科學家等為公害受害人提供專業指導是公害受害人權益保障的社會基礎;第五,公害后的環境修復是公害受害人權益保障的環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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