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環境責任保險是一種特殊財產保險的性質定位,在建構專門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規定更高的告知義務標準之前,投保人應當嚴格遵守《保險法》及其司法解釋中的告知義務規則.《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草案)》第13條關于保險人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及投保人應當補充告知的規定,已超出對最大誠信原則的反思平衡,將激發投保人不予如實告知的冒險精神,導致環境責任保險賴以存續的基礎不復存在;同時,將嚴重破壞保險合同義務體系的勻稱性以及邏輯上的協調性,造成保險人對締約期間的權利預期落空.環境責任保險投保人補充告知規則因缺乏合理基礎而不具有正當性.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