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些年來,腐敗問題已經在國際投資法的研究與實踐中日益引起重視.ICSID仲裁庭在一些涉及腐敗的國際投資爭端案中對東道國的腐敗抗辯予以了審慎考慮并做出了相應裁決,但部分裁決法理飽受詬病,特別是在仲裁庭判定自身對涉腐國際投資沒有管轄權的裁決推理上.ICSID仲裁庭應依法行使管轄權并對腐敗行為進行本質剖析、甄別,在庭審過程中堅持采納衡平路徑,對爭端各方的責、權、利進行均衡考量.現(xiàn)實表明,有必要加強ICSID仲裁程序與內國國際投資反腐敗機制間的協(xié)作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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