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從創新型企業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可探討創業板發審制度的有效性及其重構方向。研究發現,創業板為創新型企業持續融資提供了金融支持,但上市后企業研發強度、無形資產增長等持續創新指標和營業收入增長、營業利潤增長等持續盈利指標并無顯著提高,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不足。其主要制度性原因在于核準制下的實質審查由政府控制,為企業尋租提供了可能,借由資源效應與擠出效應,減弱了創新型企業上市后發展的可持續性。為此,基于發審環節的制度重構方向,應是推動核準制逐步向注冊制轉變,促進實質審查向形式審查改革,將上市資源配置權交給市場,推動政府監管重心轉向信息披露和事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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