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立法法》作出新的重大修改,其第72條內容規定所有設區的市能夠行使地方立法權。省級人大對報請批準的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進行合法性審查,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不與上位法相抵觸時,應當予以批準。在地方立法實踐工作中,省級人大在對設區的市報請的地方性法規審查批準過程中,面臨如何處理好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問題。結合對全國部分省、自治區立法有關規定和做法的梳理,對目前'不予批準'和'修改后予以批準'以及'附修改意見方式予以批準'等幾種處理抵觸問題的主要方式進行分析,力圖為妥善處理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合法性審查中抵觸問題拋磚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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