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規范論的角度下對污染環境罪的罪過形式進行分析,其結果是相關論者各持己見、互不退讓,這于司法實踐并無裨益。與其陷入無止境的理論爭訟中,倒不如從解決問題的角度出發,采用證據學的思維來確定該罪的責任形式問題。任何犯罪的主觀要件都存在證明困難的問題,從證據學的角度來講,有必要承認污染環境罪的雙重罪過形式。在本罪中,實際上是故意犯罪適用了過失犯罪的法定刑,雖然可能導致重罪輕判,但絕不會導致輕罪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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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稱:懷化學院學報
懷化學院學報由懷化學院主辦,湖南省教育廳主管的學術刊物,國內刊號為:43-1394/Z。創辦于1982年,月刊,在全國同類期刊中發行數量名列前茅。其主要欄目有:政治學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民族民間文化研究、武陵山片區經濟發展研究[學科專欄]、文學與藝術研究、語言與文字研究、其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