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各類原因,部分賠償義務機關無法有效執行法院賠償決定書,致使賠償案件不能進入司法程序,賠償率低,這種情況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資料中均有記載。這與我國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和賠償標準堅持撫慰性原則有很大關聯,將國家賠償和干部考核掛鉤,也使得案件準入更難。鑒于此,應兼用過錯和無過錯歸責原則,并采取補償性賠償原則,完善賠償程序,落實賠償金額,從而完善國家賠償,解決執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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