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證明妨礙行為不但是對公法秩序的違反,更是對私法秩序的侵犯,歷來為各國民事訴訟所不允許。縱觀域外的理論發展,證明妨礙之目的已從過去旨在單純回復當事人之間的公平,發展成為包含“程序救濟”“法律制裁”和“積極預防”這樣一種三位一體的價值目標與功能。但相較而言,我國的證明妨礙制度仍處于起步階段,存在著諸如體系零散、制裁手段單一、欠缺程序保障等問題。通過比較法上相關理論的考察與梳理,以期對我國證明妨礙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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