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反壟斷法》第15條規定了經營者適用豁免制度需滿足的六種情形及兩個必要證明條件,但因文本表述抽象且尚無有效法律法規予以細化,致使豁免制度的認識不一致,在實務中的應用方式也不統一。無疑,這會影響制度的權威性和制度的效用。需要在借鑒域外經驗的基礎上,給出“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這一核心條件的認定標準,以增強我國豁免條款的確定性和制度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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