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二審中發現的死因鑒定無效問題,存在另行委托鑒定機構的“直接修正”與發回重審的“間接修正”兩種處理模式。“直接修正”模式決策依據涉及法條適用技術、績效考核、經驗規律以及辦案外圍環境等因素。“間接修正”模式的主要價值追求涉及人權保障、程序正義、精準司法等。依據三線原理,行之有效的司法舉措應兼顧道德底線與理想上線,在雙線約束中尋求旨在有效解決現實問題的相對合理“中線”。為此,應理性對待“群眾呼聲”,提防法律問題泛政治化;尊重司法規律,優化績效考核。承辦人員既要善于直接引用法條,又要勇于巧用法理進行補充式創新;既要重視規律、經驗與技巧,在待查事實與認知終端之間架設“快車道”,又要防止思維定勢。在可能導致死刑適用的故意殺人案件辦理態度方面,辦案機關與人員應當滿足被追訴人對死因鑒定審查環節的參與權和質證權,在突出優先保障人權的價值取向前提下,兼顧審判效率穩步提升。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
熱門期刊
山東省人民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