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市場競爭說到底就是商品或服務的品牌之爭,創造名牌就是為了打造品牌良好的商譽。商譽作為商主體無形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增強商主體的競爭優勢并為其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然而,我國現行法律明確對商譽加以規定的僅存在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中,在民事立法中則依法人名譽權的規定來保護商譽,此種立法模式無法實現對商譽的有效保護。本文指出,立法應確立商譽的權利地位,商譽權的性質應采商事人格權說。我國在編纂民法典的過程中,應在民法典的人格權一編或章中明確商譽權的獨立法律地位;同時在民法典外另行設立商事通則,作為民法的特別法,在商事通則中規定商譽權的內容。此外,還應完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譽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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